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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起诉,南阳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经过近五年的“拉锯”,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近期撤回了对张冬东等五名被告人的起诉,但这起因买卖人工繁殖猕猴引发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并未因此终结。针对宛城区法院作出的准许撤诉裁定,张冬东等选择上诉,请求宣告其无罪。在第二次重审一审过程中,检察院撤回起诉。此前,这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后,于2022年10月再次被南阳中院发回重审,理由为“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在重审过程中,宛城区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宛城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但对于这一结果,五名被告人并不满意,仍选择上诉。其中,第一被告人张冬东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原判决的错误事实认定没有予以纠正,无须引用最新的司法解释,依据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便可以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因此,被告人请求法院作出彻底无罪的判决。贩卖人工繁殖的猕猴被判有罪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8年7月至8月,张冬东、李富安、熊忠浩、王璇、汪昕五人先后被南阳宛城区检察院批捕。涉案猕猴养殖场养殖的猕猴。其中,张冬东与汪昕是朋友关系,平常在“快手”做直播;李富安为出租车司机;王璇是一家宠物店店主;熊忠浩是河南新野县荣浩猕猴养殖场负责人。本案涉案猕猴均来自熊忠浩的荣浩猕猴养殖场。2019年4月19日,宛城区检察院以上述五名被告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宛城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4日,宛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冬东、王璇、汪昕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张冬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璇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汪昕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5千元。熊忠浩被判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李富安被判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在案的23只活体、2只死体猕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王璇、熊忠浩不服,并上诉至南阳中院。上诉理由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涉案猕猴是驯养繁殖,不是野生动物,不属于《刑法》第341条所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20年12月1日,南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宛城区法院重审后认为,2017年4月到2018年6月,张冬东共从经营猕猴养殖场的李朝华(另案处理3只)、陶书玲(另案处理10只)及熊忠浩及其他人处购买猕猴25只,先后出售20只;被告人李富安协助张冬东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15只;被告人王璇涉嫌买卖猕猴11只;被告人熊忠浩向张冬东非法出售猕猴8只;被告人汪昕辅助张冬东非法出售猕猴5只。公安机关扣押活体、死体猕猴共计25只,经鉴定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宛城区法院认为,依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定性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犯罪客观方面包括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四种行为方式。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涉案猕猴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辩护意见,部分被告人应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此外,熊忠浩妻子程某某持有河南省林业厅2016年11月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荣浩猕猴养殖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猕猴驯养、繁殖”,不包括许可出售猕猴行为,故被告人熊忠浩及其辩护人持该证据认为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2021年10月10日,宛城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前述五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一审判决结果相比,除猕猴养殖场老板熊忠浩刑期由三年变为两年九个月外,其余人刑期未变。张冬东的罚金由10万元改判为5万元,王璇罚金由5万元改判为2万元,熊忠浩的罚金由4万元改判为2万元,李富安罚金由2万元改判为1万元,汪昕刑期、罚金均未变。重审一审判决后,张冬东、王璇、熊忠浩三人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两次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诉2022年10月20日,南阳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再次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理由为,“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4月9日正式实施,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本案第一被告人张冬东是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会员。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在第二次重审一审过程中,宛城区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宛城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23年3月2日,宛城区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宛城区检察院撤回对张冬东、李富安、熊忠浩、王璇、汪昕的起诉。虽然检察院撤诉,但张冬东等人并不满意,仍旧选择坚持上诉,他们想要一个彻底无罪的判决。张冬东的律师曾鸣认为,“就算司法解释没有发生变化,他们也是不构成犯罪的”。张冬东的上诉状指出,一审法院存在“在被告人未聘请律师、未组织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便作出裁定,违反诉讼程序,侵犯上诉人的诉讼权及辩护权”的问题。此外,张冬东上诉称,在2022年4月7日关于野生动物案的最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根据原法律、部门规章、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关于罪名的变化、沿革过程,即可得出收购、销售“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不构成刑法第341条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结论,本案本应彻底无罪。如,2016年3月2日最高法研究室《关于收购、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认为:“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2017年1月1日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概念,即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同时在野外栖息地存活,而不包括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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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合众科技有限公司 | 公安食药环侦专业服务商

厦门中合众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执法行业数字解决方案,秉承“数字科技铸就未来”理念,以卓越的开发能力、精准的检测技术、丰富的实战经验、成熟的供应链体系,为公安食药环侦、检察院公益诉讼、农业执法现场办案提供物证即时分析方案。中合众与多所科研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拥有由教授领衔组成的资深专家团队,设立教学实习基地,借助公安院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深厚的研发实力,促进新产品研发。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厦门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企业。公司基于精准的检测技术,开发多款即时检测装备。应用于公安食药环侦的痕量物质取证装备;应用于检察院公益诉讼的智勘魔盒;应用于农业系统的农资打假设备。公司基于卓越的开发能力,日趋专业化的执法环境,开发并上线执法业务数据管理系统、设备管理平台、综合执法勘验系统、农事记录平台(一品一码溯源)、地力调查系统等专业平台。公司基于精准的检测技术、专业的执法办案经验,打造的食品药品环境现场执法检测取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已成功应用于公安院校,市、县(区)各级公安实战单位。产品涵盖食药安全、生态环境、生物安全三大领域,覆盖食品、保健品、水质、空气、土壤、生物等超过100项检测指标,可实现从线索建档>任务构建>勘查实施>数据案件化的勘查取证业务全过程管控。适用于食药环侦多场景应用需求,能够实现现场采样、即刻分析、全程留痕、证据固化,有效提升公安机关食药环侦办案效能。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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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例入选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化、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有力支持了环境资源诉讼、环境行政执法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截至2021年底,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20家,同比增长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3800余名,同比增长15%,环损鉴定2021年业务量2.06万件,同比增长36%。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展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积极作用,宣传业务知识,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更好建设美丽中国,经各地推荐和专家评议,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2021年度十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其中,神州绿剑合作单位——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例入选。案例十野牦牛肉和西藏野驴肉的种属鉴定和价值鉴定案关键词:司法鉴定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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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丨求真务实 服务公安食药环侦队伍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成立于2001年,是经江西省司法厅第一批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是江西省首个通过国家级资质认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前,江西求实共有专职鉴定人119人,中心办公面积达6300余平米,配备有三维重建螺旋CT、扫描电镜、ICP-MS、石墨炉原子吸收、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130多台仪器设备,具有3700余项检测能力,覆盖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消”字号产品、化肥、农药非法添加的物质定性定量司法鉴定;环境损害危险废物的定性鉴定,土壤、水、大气、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及修复费用的司法鉴定;传统毒品(冰毒、氯胺酮、吗啡)、新精活性物质、咔哇潮饮迷情水(γ-羟基丁酸)、合成大麻素、氟胺酮、大麻电子烟油、烟丝;生活污水中传统毒品、合成大麻素的代谢物检测,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技术保障。二十年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坚持以“科学、公正、求实”为准则,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从大到强、由强到优。截止到2021年12月,累计检案量达17万余件。2008年,对世界性难题《笔迹形成时间》进行研究,历时12年取得重大突破。2010年,成为国家司法部6个试点省市以外唯一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及CNAS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2015年,一栋6300平米的司法鉴定科技大楼投入运营。崭新的螺旋CT三维重建、扫描电镜、ICP-MS、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等进口仪器设备的配置,求实的实力在全国民营司法鉴定机构已处于绝对优势。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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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朗宏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丨专注服务公安食药环侦警种

江苏中朗宏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型企业,致力于为公安食药环侦部门和刑事技术部门提供专业的刑事技术检测设备、检测服务、信息化平台以及综合解决方案。旗下设立全资子公司中朗宏泰(无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中朗宏泰(北京)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智能现场勘验应用软件及信息化平台,第三方检测、食药环培训等技术服务,并源源不断地将新技术运用到检测设备中,助力公安部门提升现场勘验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凭借科学的商业运营体系和规范化管理,公司先后获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AA级信用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等,并成为了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观察员。中朗宏泰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尖端技术为立足点,以产品质量为核心。公司高度重视自主研发能力,成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针对客户实际难点、需求点,开发适用性更强的检测产品。公司拥有丰富的产品线,检测范围涵盖了急性中毒物质,毒品,食品、保健食品及药品中的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添加物质,环境中污染物质等多个领域,相关产品均通过了公安部权威机构的检测认可。对合作单位民警进行实操培训公司始终坚持以高端服务为宗旨,建立了一支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具有高超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服务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服务、系统培训服务及第三方检测服务。我们的团队已成功为多项国家级重大活动提供过食品安全保障,并为多个省市级公安部门提供过培训服务和技术支持,组织参与了近百场理论知识与仪器实操相结合的培训服务,协助参加了多次全国各地的“你点我检”活动、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警民接待日、昆仑行动等。承办由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公安部检测中心主办的第一期环境损害培训班持续为客户创造满意的价值,是我们不懈努力的目标。中朗宏泰,智检专家,高端技术,科技强警。公司致力于将公安食药环检测、刑事科学技术推向专业化、规范化、准确化、精细化的方向,伴随公安食药环警种不断成长,共同守护民生安全。参加“昆仑行动”相关活动江苏中朗宏泰科学仪器有限公司24小时热线:18118918345公司网址:www.jszlht.com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荷塘路2号荷塘苑4号楼及旗下:中朗宏泰(无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客服专线:0510-83599009中朗宏泰(北京)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专线:400-928-7018点击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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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典型案例! 浙江公安“剑锋4号”行动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64起

8月19日下午,浙江省公安厅召开“剑锋4号”统一收网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全省公安机关打击非法捕捞犯罪典型案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禁渔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公安部“昆仑2021”“长江十年禁渔”等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今年4月底以来,浙江省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以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为主题的“剑锋4号”统一收网行动,截至目前,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64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88人,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1600余具,查扣作案渔船53艘,收缴渔获物22.5吨,涉案总金额1.2亿余元。浙江水系发达,淡水水域面积7500余平方公里,海域面积22万余平方公里,鱼类资源丰富。行动期间正值我省“禁渔期”,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犯罪分子无视渔业捕捞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昼伏夜出、结伙作业等手段,顶风作案。浙江公安开展一系列联合执法和统一行动,形成严打高压态势。记者在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全省各地公安机关与农业农村、海警等执法部门周密部署、协同作战,会同农业农村(渔政)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3364次,出动警力1.1万余人次、船艇517艘次、车辆3600辆次。对“电、毒、炸”等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对重点犯罪案件,特别是有组织、成规模的犯罪线索,立即开展专案侦查;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和窝点,坚决斩断非法捕捞地下产业链,共侦破公安部督办案件2起、省厅重点关注的“省标”案件13起,打掉重大犯罪团伙32个。杭州食药环侦部门侦破特大非法捕捞素有“水中软黄金”之称的国家重要水生动物苗种——鳗鱼苗1.8万余尾案件;台州、临海两级公安打掉集捕捞、运输、销售为一体的特大非法捕捞犯罪团伙,抓获以王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嫌疑人84名。下一步,浙江省公安各级食药环知部门将持续化、常态化、专业化地开展打击各类专项行动,确保形成在某一“时间节点”对突出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的强力震慑态势,坚决扛起“三个地”和“重要窗口”的政治担当,以实际行动践行好“绿水青山的捍卫者,舌尖安全的守护者,智慧科技的保护者”神圣使命,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公安力量。“剑锋4号”行动打击什么?这8起案例就是典型!杭州岑某某等人特大非法捕捞鳗鱼苗案【案件情况】2021年2月,杭州市公安局通过侦查发现,钱塘新区辖区内有一批渔民在取消捕捞证的情况下,仍在钱塘江一工段附近非法捕捞鳗鱼苗,接到线索后,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开展调查。“剑锋四号”期间,杭州市公安局会同农业农村(渔政)等部门联合开展两个波次的抓捕行动,共抓获嫌疑人52人,现场查获鳗鱼苗3600余尾,收缴渔网90余张,查扣船只6艘。现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0人,查实非法捕捞鳗鱼苗1.8万余尾。【警方提示】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由于不能人工繁殖,被称作“水中软黄金”。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捕捞后,仍有不法分子因利益驱动,在钱塘江内从事非法捕捞鳗鱼苗作业,为保护渔业资源,请广大群众杜绝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性方式和“绝户网”“电杆”等破坏性工具进行捕捞作业,以免触犯法律。温州苍南“5.11”特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案件情况】2021年5月以来,苍南县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缜密侦查,成功破获“5.11”特大违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42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三无”渔船3艘、“流刺网”18张,涉案车辆3辆。经查明,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军等人多次在禁渔期使用“流刺网”非法捕捞水产品,通过中介将海鲜贩卖获利,涉案水产品100余吨,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目前,该案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8人,移送起诉46人。【警方提示】该案通过大船“流刺网”捕捞的方式作业,捕捞量大,并以此形成了黑灰产业链,其社会危害性及环境破坏程度更为严重。为了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物种多样性,在禁渔期请坚决做到不违法捕捞或经营销售禁售渔获物。嘉兴平湖任某等人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案件情况】2020年12月以来,平湖市公安局历经数月时间,成功破获任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石珊瑚案,一举打掉一个跨20个省(市)涵盖源头、中间商、运输及消费等多环节、多层级的特大涉海洋野生动物犯罪网络,截至目前,平湖市公安局已对任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场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石珊瑚800余株,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警方提示】石珊瑚是重要的海洋生物资源,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湖州太湖流域非法捕捞系列案【案件情况】为依法严厉打击太湖水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湖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以“剑锋4号”行动为抓手,联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实行专班运作,于2021年6月至7月,开展统一抓捕收网行动,分别在长兴县、南太湖新区的太湖沿岸打掉了非法捕捞太湖水产的犯罪团伙3个,成功抓获陈某某等犯罪嫌疑人9人。经查,在6、7月期间,陈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采用电捕及撒地笼等方式,在太湖沿岸水域内非法捕捞太湖虾等水产品,涉案渔获物总价值达10万余元。【警方提示】湖州市管辖的太湖沿岸水域即属于长江流域禁捕区域。本系列案件的成功破获,切实让渔民们感受到了偷捕后果的严重性,增强尊法守法自觉性。金华东阳沈某某非法电鱼案【案件情况】2021年6月7日凌晨,东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巍山镇曙光村白溪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接到举报后,大队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经过耐心蹲守,成功抓获正在实施非法捕捞作业的嫌疑人沈某某,现场查获野生鱼类等水产品14.2公斤,其中包含鱼类1474条,泥鳅64条,黄鳝19条,龙虾7只。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使用电鱼设备在白溪江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该案已经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警方提示】小鱼长大一般需要3-6个月的时间,在春季实行禁渔就是为了给鱼类良好的繁衍生长环境。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会造成一定范围内不论大鱼小鱼,甚至鱼卵都被电死,极大影响河流中水生物的繁衍,导致水域内的水生动物受到毁灭性破坏。同时,电鱼操作不当可能致人死亡。切莫为之!舟山罗某某等人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案件情况】2021年6月,舟山市公安局通过线索研判发现该市新城某创业园区内有人贩卖国家一、二级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数量巨大。接线索后,新城公安分局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开展调查,并在创业园区内端掉一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窝点,当场查扣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鹦鹉螺制品326只,二级保护动物法螺制品246只、唐冠螺制品7只,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经循线深挖,又在江苏连云港、广西北海等地抓获罗某某供货上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徐某某、刘某某3人,查扣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螺制品164只。现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查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鹦鹉螺、法螺、唐冠螺制品743只,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警方提示】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将鹦鹉螺列入一级保护,2021年2月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将法螺、唐冠螺列入二级保护。《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台州临海王某某特大非法捕捞团伙案【案件情况】2021年7月28日,台州、临海两级公安机关在临海、舟山等地统一收网,一举打掉集“捕运销”为一体的非法捕捞团伙,抓获以王某某等犯罪嫌疑人84名,现场查封、扣押渔船5只,渔具100余套,涉案车辆2辆,冻结涉案资金30余万元。经查明:2021年5月至7月期间,王某某等人明知处于禁渔期,仍组织人员在临海及舟山渔场海域以撒网方式非法捕捞带鱼、梭子蟹等水产品150余万公斤,销往浙江、福建等地,该团伙近几年来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7500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65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提示】本案团伙在明知国家相关禁渔政策的情况下,仍以涂改船号、关闭船舶AIS定位系统等方式逃避侦查,通过统一调度、远程指挥等方式,组织多艘捕鱼船以双船拖网等作业方式在东海海域非法捕捞,数量之大,严重破坏了东海海域的鱼类繁衍和生态环境。请广大渔民朋友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丽水庆元黄某某等人非法毒鱼案【案件情况】2021年2月期间,福建籍男子黄某某等人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先后在庆元县岭头乡、举水乡等乡镇附近河段投放一种叫灭扫利(又称甲氰菊酯)药剂进行非法毒鱼捕捞,导致河段的鱼类大量死亡,经统计,共计被毒鱼类种类达30余种,数量达1000余斤,对生态造成毁灭性打击。案发后,庆元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工作专班,通过走访周边群众及对附近所有村庄、道路的视频监控数据分析研判,成功锁定并抓获黄某某等犯罪嫌疑人4人。【警方提示】这种使用农药毒鱼的方式是《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其不仅对投放毒药范围内的鱼类会产生影响,还会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持续性影响,是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另外,如果人体食用了这种中毒鱼之后,轻者会产生头痛、头晕、恶心,重者甚至会产生呕吐、抽搐等症状,危害极大。【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立案追诉标准: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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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金华鹦鹉案买家卖家羁押一年 家属和律师通过媒体发声

“我儿子养的鹦鹉都是从鸟蛋自己孵化的,我们自己饲养的都戴红色脚环。”日前,浙江金华鹦鹉案第一被告人林某的父亲林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儿子被抓一年多,手续齐全的养殖场无人打理,孵养的鹦鹉大批死掉,造成的经济损失实在承受不起。>>>买家卖家受审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近日,华商报记者从家属和委托的辩护律师处证实,该案在金华金东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公诉机关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起诉福建厦门的林某和上海浦东新区的曹某等三人。金华市金东分局侦办的这起案件全案涉及21人,涉案86只鹦鹉,移交金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今年3月5日和5月22日已两次开庭,目前案件仍处于一审法庭调查阶段。林某和曹某是上线下线、卖家和买家的关系,两人被抓涉嫌的罪名均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厦门林先生承认,儿子和上海的曹某关于养鸟有过交流,“他是去年5月份给曹某卖过鹦鹉,浙江金华警方根据有人报案,先是抓了曹某,根据曹某的供述才抓了我儿子。”林先生说:“去年5月28号,金华警方到厦门直接把我儿子带走,并没有扣留孵养的鹦鹉,他们租宾馆把我儿子讯问了37天。”上海曹某的母亲吴女士回忆,案发时38岁儿子曹某在淘宝注册卖鸟粮已有四五年。“去年5月22号,金华警方来上海浦东新区家里抓的人,把家里三四个大的鹦鹉,还有一些很小的需要喂养的小鹦鹉,连鸟带笼都提走了,应该有十几只鹦鹉,他们说是要到宾馆去协助调查,实际上是带到金华。”>>>鸟蛋孵化饲养经审批有营业执照养殖证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