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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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改判明确: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明确: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如保险公司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的,无须承担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黄某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2民初972号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2382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再138号基本案情2020年5月31日16时20分许,驾驶人亚某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NC××××/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公路3011Km+934m处时,车辆撞上前方因交通事故拥堵停车等候的由驾驶人谷某松驾驶的皖LC××××/皖L××××挂号车,导致皖LC××××/皖L××××挂号车又撞上前方同为停车等候通行的梁某博驾驶的苏AP××××/苏A××××挂号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亚某青死亡、豫NC××××乘车人黄某勇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亚某青负主要责任,谷某松负责次要责任,梁某博、黄某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豫N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损失经商丘恒桢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意见为:豫NC××××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256150元。豫NC××××/豫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为黄某勇,挂靠在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豫NC××××号车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投有32984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第一受益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授权黄某勇领取本案保险金。黄某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法院裁判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黄某勇是否享有案涉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请求权问题。本案车损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黄某勇作为本案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独立承担该车辆在营运中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并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并取得第一受益人的授权,应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豫NC××××号车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投保有车损险及不计免赔险,依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对黄某勇的车辆损失,应由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评估费系黄某勇为明确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承担。2、关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因驾驶人亚某青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案车损险中能否免责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驾驶员无证驾驶、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承担车损险的赔偿责任,属于免责事由,但其提交的投保单仅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法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造成黄某勇的损失,应按法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计算,故对黄某勇诉讼请求的项目及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酌情予以支持。故作出(2021)豫14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人民财险商丘公司赔偿黄某勇保险金26165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系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将法定禁止性情形纳入免责条款的,保险人须提示方生效。该提示义务要求“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即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提供、出示该免责条款,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由投保人签字、捺印加以确认。本案涉案车辆驾驶员虽系无证驾驶,但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仅加盖投保单位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法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本案中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财险商丘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21)豫14民终23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作出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案涉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上,以“重要提示”的形式告知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在保险单重要提示第3条明确告知,投保人详细阅读承保险种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等,可以证明就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已经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约定: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责任免除条款属于有效条款。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在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载明的投保人声明第1条:“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可以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应当认定免责条款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亚某青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进到提示义务即可。现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应当有效。3、原审法院以投保单上仅加盖印章,没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日期为由,认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错误。依照《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的签章确认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已经告知保险条款内容。4、依照法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驾驶证,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亚某青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助长了该违法行为的发生,达不到法律警示教育目的,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埋下了巨大隐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为人民财险商丘公司应否对黄某勇的车辆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首先,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单投保人声明栏记载“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述字体加黑加粗,投保人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虽然投保人声明栏系保险公司打印的格式内容,但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法律并未否定投保人盖章的效力,故本案不能以投保人未签字而认定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其次,黄某勇与民权县捷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挂靠合同明确约定,黄某勇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黄某勇。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亚某青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的重要原因,且当时黄某勇就在涉案车辆上。黄某勇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营运人应该明确亚某青是否有驾驶资质,其放任亚燕清无证驾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最后,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上述字体亦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予以提示。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众所周知的法律禁止行为,亦是基本的生活常识。目前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人民财险商丘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本案无证驾驶行为属于免赔情形。同时,黄某勇作为机动车车主更应当知悉无证驾驶行为的危险性,且该行为本身就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予保护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取向。综上,人民财险商丘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故作出(2022)豫民再138号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黄某勇的诉讼请求。延伸阅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三条
9月16日 下午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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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城市人民政府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失信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原本大家以为这只是针对自然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名单,目前竟然有480多人民政府赫然在列,其中不乏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规:这些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日前,有媒体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16502.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月16日 下午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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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2种情形:补办结婚证前后,一方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文|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法律业务电话13241133002,执业于北京邵蹟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务之家原创作品,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追究!引言现实中,补办结婚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另一种是男女双方均已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再补办结婚证。那么,男女双方补办的结婚证法律效力期间如何确定?或者说,补办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若有溯及力,法律效力追溯到哪个时间点呢?另外,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比如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本文通过小案例的方式对上述问题予以说明。案例甲男,1996年1月1日出生。乙女,2001年1月1日出生。2018年1月,甲男和乙女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2年1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月,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A,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1年1月20日,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B,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2年3月,乙女全款购买一套商品房C,登记为乙女单独所有。2022年8月,双方诉讼离婚,请求分割上述房产。2022年11月,判决离婚。分析一、补办结婚证的类型第一种情形:男女双方或一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待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补办结婚证。如案例中甲男和乙女,2018年1月,甲乙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1年1月1日,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2022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如图1所示。图1
9月15日 下午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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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不合理!大学生起诉上海地铁后,新规来了……

日前,上海地铁公布最新票务处理规则其中一个最重要变化是“乘客在10分钟内可免费进出同一地铁站”如果乘客确实因出错口、走错路、上厕所等特殊情况需要短时进出同站口的可以联系地铁站内任何一个服务窗口办理退票业务据媒体报道这一规则调整的背后还有上海大学生的一次维权诉讼未乘车也要收3元?大学生起诉地铁公司2022年12月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罗雨洁在乘坐完地铁扫码走出闸机后才发现该地铁口距离自己的目的地较远便重新扫码进入地铁在站内穿行前往距离目的地较近的出口“借道通行”本以为并未乘车也就不需要缴费但很快小罗发现自己的账户被自动扣除了3元乘车费小罗认为这样的收费标准损害了自身权益于是和同学们组成了“撬起地铁”队将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诉至上铁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地铁公司制定的“上海轨道交通0公里票价为3元”格式条款无效并判令地铁公司返还车费3元“第一,我并没有乘坐地铁;第二,地铁公司没有履行客运义务,不能收取乘车费。”小罗对主审法官周琪解释自己的诉求。她还提出,地铁公司“上海轨道交通0公里票价为3元”的收费规则并不合理,且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规则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法官出面调解地铁公司回应“上海高院”公众号介绍了事件的后续进展。受理案件伊始,案件的主审法官周琪就意识到,这3元的乘车费不仅关系到原告的个人权益,更涉及广泛的民生问题,这个案子必须要审慎办理。经过沟通,地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表示,“此前偶尔也会有乘客提出类似的反馈,我们其实已经注意到了乘客的呼声。”他表示,地铁公司近期已制定了相关规定,乘客进站10分钟内取消乘车的,可到本站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随后的调解过程中,地铁公司负责人当面向小罗说明了解决案涉票务问题的举措,并表示在之后的工作中,会加强制度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同时,周琪也详细地向小罗解释了这个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小罗对地铁公司的工作表示理解,并撤回了起诉。据微信公众号“上海松江”消息,由华东政法大学和复旦大学学生组成的“撬起地铁”队带来的“上海地铁短时间内‘同站进出’收费纠纷案”获得了大赛的一等奖。“这次的经历让我们更加明白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侵权的情况要保持敏锐度。”“撬起地铁”队队长罗雨洁表示。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5日 下午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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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一表通(2024年版)

执行程序一般规定(本文主要针对民事执行),是指执行程序中具有共同适用性的规定,其功能在于协调和整合各具体执行规范。其“一般性”体现在:执行程序的各具体执行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则适用这些一般规定。也就是说,执行程序一般规定是执行的基本性内容,在执行领域有着重要价值。除民事诉讼法外,还有不少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涉及执行程序一般规定。本文以2023年9月新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一般规定”一章为框架,梳理关联规定,作要点解读,并附典型案例,供参考。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9月15日 下午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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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律师们的朋友圈都炸了,这个好消息终于来了…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4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14日 下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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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几种照片千万不要随便发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的应用正在进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这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一张“人像照片”、一段近距离的人物视频,都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新手段和新工具。比如“AI换脸”技术,仅需一张目标人物的静态照片,就能让照片中的人物动起来。“本身是一张不会动的静态图片,演示者做一些动作之后,AI换脸软件采集到了演示者面部动起来的特征,把特征融合到静态图片当中,就让图片照着演示者的动作动了起来,也可以形成一个视频。”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博介绍。张博介绍,尽管现在AI换脸、换声等有一定的技术门槛和操作成本,但如果在被不法分子获取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用来假冒他人,实施相关的犯罪活动。“当前AI换脸技术还是比较成熟,能支持视频通话实时换脸,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除了换脸之外,再结合着换背景环境、换声音等,逼真度就会更高,更加难以分辨。”通过“换脸”伪造不雅照不法分子敲诈勒索AI换脸、换声等技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还会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此类案例在各地已经发生了很多起。前不久,深圳警方打掉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从网上等各种渠道收集被害人图片信息,然后进行合成处理,用来敲诈勒索。据报道,深圳市民吴先生突然收到一个陌生手机号码发来的彩信,点开一看竟然是他和一名陌生女子在酒店房间内的不雅照片。“当时我收到一条彩信,里面是我的一张裸照。他当时威胁我,在几点之前要跟他联系、转钱,我当时一想不对劲,就报警了。”吴先生回忆。深圳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吴先生提供的线索进行侦查。通过梳理报案记录,警方发现深圳全市有同样遭遇的不止吴先生一人,犯罪嫌疑人的敲诈勒索方式都如出一辙。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这是一个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团伙内分工明确,有人负责修图,有人负责寻找作案目标,有人负责发短信打电话敲诈勒索。在掌握大量线索后,深圳警方展开统一收网行动,成功抓获以王某为首的10多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的电脑里,警方发现了大量经过合成换脸后的不雅照片。目前,王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专家:加快相关反制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运用先进的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或仿真声音进行违法活动,确实容易让人上当受骗,这不仅对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更凸显了相关法规和反制技术的重要性。据了解,目前针对“AI换脸”技术实施各类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在灰色领域甚至违法犯罪领域被滥用。网络安全专家建议应加快相关反制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专家介绍,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检测技术来识别视频的真实性,是不是有伪造的内容。另外也可以结合身份认证、数字水印的手段来加大伪造难度。从管理方面,需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来规范AI应用的使用方式和应用场景。网络安全专家提示,AI换脸等违法行为的最关键原因是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因此,我们在日常上网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人脸、指纹等个人生物信息的过度公开和分享。如果接到“家人”“领导”等转账、汇款的视频,一定要仔细甄别真伪。“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对方做快速地抬头、点头、转头的动作,进一步判断视频是否有异常的细节,来确认这个视频是真实的。”警惕!这几种照片千万不要随便发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喜欢在朋友圈、短视频上晒美食、晒美景,但是如果不小心的话,这些行为很可能间接泄露你的个人信息。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获取,可能会危及自己和家人的财产乃至人身安全。哪些照片一定要小心,千万不要随意发到网上呢?不要公布手持身份证或手持白纸照。这些照片中会包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身份盗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业务,甚至进行违法活动。另外,手持白纸或手持报纸等照片常被用于验证身份,如果被不法分子获取,可能被用于制作假证件或进行网络诈骗,会给个人带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不要发布各种票据类的照片。很多人出差、旅游都喜欢拍火车票或飞机登机牌,发到自己的朋友圈分享。这些票据上不仅会包含姓名、出发地、目的地等信息,而且在条纹码或者二维码中也会含有乘客的个人信息,存在被不法分子破解并窃取的可能。不要晒家门钥匙、车牌等照片。不法者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通过这些照片会分析出发布者特定时间所处的特定位置,也会获取发布者相关的生活习惯。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在照片中出现特征明显的物品,例如家门钥匙、车牌号码等。专家提醒保护个人隐私至关重要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警惕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北京日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4日 下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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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庭拍照、复印庭审笔录

(一)组织、监督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二)处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三)指导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四)其他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9月14日 下午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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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教科局原书记出轨下属妻子被刺身亡:下属被判无期,赔偿10万元

2021年7月2日上午8时许,贵州黔东南州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命案。死者时年38岁,是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原党组书记罗某某。案发4个多小时后,30岁的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干部陈某某被抓获。陈某某怀疑妻子出轨罗某某,对此怀恨在心。近日,一份贵州高院的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判决书显示,陈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罗某某家属起诉索赔124万余元,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罗某某家属10万元。据2021年8月18日丹寨县公安局官方通报,2021年7月2日上午8时许,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命案。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在案发4个多小时后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30岁,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干部)抓获。经侦查,陈某某因怀疑其妻与死者罗某某(男,38岁,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原党组书记)存在不正当关系,遂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心理,在罗某某办公室将其刺伤,导致罗某某大出血死亡。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从庭审现场及知情人士处了解到,陈某某妻子是丹寨县某局职工,2020年7月与时任丹寨县雅灰乡党委书记罗某某认识。两人后来确定为情人关系。截至案发,罗某某多次与陈某某妻子发生性关系。案发前夜,罗某某深夜驾车送陈某某妻子回家,被陈某某发现。回家后,陈某某殴打妻子使其承认了婚外情。2021年7月2日早晨,陈某某携3把刀到丹寨县教科局,持刀将38岁的罗某某杀害。经丹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公诉方表示,建议判处陈某某死刑,但不要求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份近日公开的生命权纠纷二审判决书显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陈某某与申某某结婚于2018年结婚。2020年下半年后,陈某某因申某某经常晚归,遂怀疑其有外遇。2021年7月2日凌晨,陈某某回家时发现申某某仍未回家,遂带上一把折叠刀在楼下等候申某某。当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看见申某某乘坐罗某某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回家,遂怀疑申某某出轨对象是罗某某。陈某某回到家中殴打、逼问申某某与罗某某的关系。在陈某某的逼问下,申某某承认其与罗某某是情人关系的事实。被告陈某某将其妻子申某某打伤后叫亲属来到家中帮忙处理,陈某某亲属将申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后并对陈某某进行劝解。2021年7月2日7时许,陈某某趁其亲属外出后前往罗某某工作的贵州省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查看,发现罗某某还未到办公室,随即到罗某某居住的小区楼下躲藏,伺机报复,后因怕人发现而重待时机。8时30分许,陈某某折返回到贵州省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发现罗某某在其201办公室,遂冲入办公室对罗某某进行捅刺,罗某某被捅伤后跑出办公室,摔倒在一楼与二楼的楼梯间上死亡。经丹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系被锐器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2022年1月12日,陈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罗某某家属向陈某某索赔124万余元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陈某某赔偿罗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十万元。罗某某家属上诉后,贵州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来源: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3日 下午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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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在执行局办案索取收受钱款20余万元,有的案件吃了原告吃被告

吃了原告吃被告: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蔄勇利用办理王春玲申请对岳健强、姜清华强制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帮助王春玲顺利实现债权,于2018年8月17日向王春玲索要3万元。同时,被告人蔄勇接受被执行人姜清华(原民事诉讼连带责任人)的请托,在姜清华房产被拍卖后,帮助姜清华找到第三方担保人,保障其追偿权益,于2018年9月收受姜清华转账2万元。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9月13日 下午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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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仅唯一住房,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Q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A这样判决是不对的。因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是一物一权的应有之义。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物权归属的确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损害。既然该套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分割,实际上双方仍然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典型状态。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决一人一半,实际上只是判决确定从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决这对夫妻离婚后实际面临的居住问题。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来说,仍然存在由谁实际控制、使用该房屋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己能够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就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了离婚事实,意味着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问题,在当事人明显失去共有基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强行判决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采用。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3日 下午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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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法院判决明确:虽然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其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不应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有失公允!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案涉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符合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条件,属机动车”。但案发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三轮车客观上也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为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处理。【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贾某生与高某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虽然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但其在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不应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否则有失公允案件索引一审:绥中县人民法院(2022)辽1421民初3844号二审: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4民终754号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案涉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符合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条件,属机动车”。但案发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动三轮车客观上也不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因非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无法为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如判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因违反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有失公允,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此本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应按非机动车处理。裁判全文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9月13日 下午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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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3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终于明白了)

来源:劳动法库2004年8月1日,王小苗入职某培训学校,从事会计岗位。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2017年2月19日,王小苗签收了《员工手册》。2018年1月4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载明:“违纪事实:2017年11月期间,你多次出现上下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的情形,经统计仅2017年11月,累计旷工天数达11天。2017年12月5日,公司对你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并送达了《最终书面警告》一份。2017年12月6日,你拒不改正,仍然旷工。根据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之规定: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你无视公司制度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018年1月15日,王小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2617.5元(11305元/月×13.5个月)。2019年4月16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苗2004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4000元/月×13.5个月)。王小苗和公司都不服,均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不合理,即使认定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该规定扩大了对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认定,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30分钟或几个小时,而不能直接扩大认定旷工半天或旷工一天,这种扩大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结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故应认定此规定不合理,不适用本案的审理。其次,公司于2017月12月5日已给王小苗送达《最终书面警告》,又以王小苗2017年12月6日仍旷工为由,做出与王小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因公司所持2017年12月6日查岗登记表,且无相应证据印证,不能证明王小苗2017年12月6日旷工的事实,公司据此与王小苗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其理由不予采信。公司与王小苗解除劳动关系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二、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王小苗支付赔偿金。现王小苗仅主张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以王小苗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705.29元/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孕期、产期),向王小苗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6705.29元×10.5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王小苗要求公司支付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公司违法与王小苗解除劳动关系,其要求不支付王小苗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小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905.54元。一审判决后,王小苗和公司均不服,都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王小苗上诉:我的工资分为两部分发放,包括交通银行转账部分及农业银行柜面现金存款部分,我离职前十二个的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应当是两部分工资的总和,一审法院只以我交通银行转账工资部分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公司上诉:2017年11月期间,王小苗旷工达11天以上,经多次劝告无效,其行为严重违反管理制度,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有失合理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王小苗劳动关系的依据。且公司称王小苗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打卡后外出不在岗,擅自脱岗的行为,但其提供的查岗记录均无王小苗本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实王小苗旷工的事实,故公司依据《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单方作出解除与王小苗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鉴于王小苗仅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公司应当向王小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应当以王小苗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期间),向王小苗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9817.48元×10.5个月)。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王小苗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二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王小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案号:(2019)新01民终3981号(当事人系化名)【小编点评】这个案件有两个比较明显的问题需注意:1、王小苗本来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即2N),但却只主张经济补偿,从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王小苗是委托了律师代理的;2、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管是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本案都应当从王小苗入职时间即2004年8月1日开始计算,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法律的理解存在问题,导致裁判结果出现偏差。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2日 下午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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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转账时备注 “定金”却没签合同,能否要求退还?

某笔钱款只在转账时备注了“定金”无其他证据证明转账原因能要求对方退还吗?案情简介2022年10月,张某向甲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某项目合同定金。2022年11月、12月,甲公司分别向张某转账4万元、3万元,附言:资金退还-退还定金。张某称,自己和甲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了甲公司将承包的某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自己,自己向甲公司交了10万元定金,待甲公司承接工程后,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后来甲公司未承接到该工程,同意返还定金,但是只返还了7万元,尚欠3万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万元定金并支付利息。甲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约定,原告的打款行为是受乙公司委托代为支付的行为,因乙公司存在违约,故对定金不予退还。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转的款项应当被退还吗?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诉称,其与甲公司口头约定,甲公司将承接的工程劳务分包给其,其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因甲公司未承接到该工程,甲公司同意返还定金并已经返还7万元,尚欠3万元。甲公司辩称张某的付款行为系代乙公司支付的合同定金,因乙公司违约,不应退还定金。经审查,张某向甲公司转款10万元,张某、甲公司均未提供证据对自己陈述的转款原因加以证明,故张某转款的原因,法院无法认定。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某向甲公司转账10万元,并备注为:合同定金;甲公司分次向张某转账7万元,并备注为:退还定金。根据上述证据,说明甲公司同意退还定金,甲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剩余3万元不应退还的情形,故张某要求返还定金3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张某主张的利息问题。甲公司最后一次退还定金的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故张某主张甲公司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返还张某定金3万元、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容易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在现实当中,有一些当事人在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通过口头约定,将定金支付给对方,如果双方产生纠纷,要求对方退还定金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明确款项性质为定金;2.款项实际支付。当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定金合同时,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1.看转款时是否备注款项性质,如备注“定金”字样;2.看收款收据备注,如收款方出具了收款收据,并载明该笔款项为定金;3.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根据聊天记录对款项性质的描述判断是否为定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9月12日 下午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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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做局”举报老师?当地教育局介入

9月11日,安徽合肥一则关于教师节送礼的举报视频在网络上迅速发酵。视频中一位家长通过电话巧妙布局,将包含五粮液及高档化妆品的礼品送至教师所在小区门口的水果店,并留下温馨提醒请其“自取”。网曝视频的电话通话中,家长与老师你来我往地客套着,老师直呼“你这么客气,我都不好意思了”。随后,家长蹲点拍摄到一名男子迅速取走礼物的画面。有网友猜测,这或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局。合肥市教育局表示已知悉此事并正全力核查。面对这则事件,网友们众说纷纭。有人觉得如果老师自己不收礼,局也没法做成,归根结底“一个巴掌拍不响,是老师没经受住考验”。也有人觉得,“做局”的行为多少有点恐怖。还有人因为此事,对师生关系提出了新的担忧,一直以来本就问题重重的家校关系会不会更加雪上加霜?媒体时评家长“做局”,这局做得好不好?媒体对此发表评论称,对于这起事件中的教师而言,无论其是否接受了这些礼品,都应当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师德规范。但是,这位家长的钓鱼式送礼行为,也有些不妥。视频中的老师成为了舆论焦点,家校关系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如果家长和老师都不能够彼此信任,怎样携手并行,完成教育孩子的使命呢?教师节送礼,这不良风气的“根”来自哪里?一项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家长认为“教师节送礼”是“无奈之举”,其中“担心孩子被区别对待”成为首要原因。另一方面,社会风气也对家长产生了很大影响。看到其他家长送礼,自己不送就怕孩子会受到冷落,这种跟风送礼的心态使得教师节送礼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送礼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歪风邪气,它破坏了教育的公平性和纯洁性。家长们应该教导孩子,通过正当的方式来表达对老师的敬意和感谢,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私利。安徽合肥这起教师节送礼事件虽然是个案,但却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它提醒我们,在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育公平以及净化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教育的纯洁性和公正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的基础。来源:新闻晨报、百姓关注、四川观察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2日 下午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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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取卖淫女微信截图电子数据,未经审批,法院:公安局败诉

王某甲与Z县公安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行
9月12日 下午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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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这5种理由记清楚了

有读者询问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等问题,本文分享这方面法律知识: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此,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删除了相关条款,原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被民法典所吸收,其中民法典关于支付物业费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民法典》前述条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并未直接涉及业主拒交物业费有无正当理由的情况。有律师认为,在实践中若业主拒绝交物业费仍适用“需要基于正当理由”这一原则。在司法裁判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9月11日 下午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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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方“在诉讼过程中”自认的事实另一方无需举证,应仅指“本案”而非“另案”

最高法民申5411号民事裁定晦涩的说理,(2022)最高法民终105号民事裁定则明确指出:“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另案自认的事实,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9月11日 下午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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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看这一篇就够了!

导语: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是怎么规定的?离婚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呢?孩子抚养权归谁?法律这样规定1、哺乳期内的孩子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3、八周岁但未成年的孩子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服刑的孩子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6、有继父母的孩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7、收养的孩子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继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8、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为了得到孩子抚养权
9月11日 下午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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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收6.6万彩礼不愿领证男方起诉退还,法院:同居生活近10个月酌情返一半?

来源:贵州高院虽共同生活但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已给付彩礼能否要求返还?——杜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裁判要旨】给付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同居关系,当结婚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彩礼。
9月11日 下午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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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老人、普通员工的,应认定有规避执行的故意(2024年9月)

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作者:汪佳,浙江衢州中院)《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4日第7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持之以恒解决执行难。“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实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强制执行程序运行的效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甚至还可能面临刑事制裁时,会选择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规避执行。笔者拟对司法实践中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现象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更好指导执行实践。一、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进行规制存在的困难1.变更登记审核不审慎。实践中,存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还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缺乏对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对法定代表人负债情况以及企业涉诉涉执情况亦掌握不足,不少涉诉企业通过恶意变更逃避责任,甚至存在“冒名变更”情况。2.规避行为隐蔽性强。具有恶意变更行为的,往往会选择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完成,甚至提早到判决生效前,导致对主观恶意判断难度加大。以浙江省衢州市为例,202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执结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1986件,其中涉法定代表人变更83件,而在诉前调解阶段和一审判决前完成变更的占比达79.52%。3.缺乏“恶意”认定标准。目前法律未明确界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涵外延,企业申请变更是出于经营需要,还是规避执行,较难认定。此外,因恶意变更行为往往在完成后才被发现,对于相关证据的搜集存在难度。如衢州下辖某基层法院,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涉嫌恶意变更向法院申请审查12件、提起行政诉讼4件,最终被认定为恶意变更的仅3件。4.变更后“三类关联人员”认定困难。除法定代表人外,法院依法可对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三类关联人员”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企业故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无关老年人等特殊人员,并采取股权代持、隐名投资等方式继续控制企业。二、影响对恶意变更行为进行司法规制的原因1.立法与执行相关规定模糊。规避执行是以貌似“合法”行为来逃避履行债务的不诚信行为,对此概念并无专门的立法和学说。法律上,勉强能援引的只有法律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其内容大多为强化执行措施的正面要求,对于规避执行行为只列明了拒绝报告财产、虚假报告、隐匿转移财产等,未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2.企业自治与执行强制性有冲突。变更法定代表人系企业自治权的重要内容,法律法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变更方式的规定较为宽松,只需企业内部履行相应手续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即可,没有附加额外的限制条件。但执行程序具有强制性特征,在企业未能履行法定债务之前,其行为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以不影响企业偿债能力为限。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履行债务能力起着重要作用,一旦企业滥用自治权利,法律赋予的权利难免会沦为规避执行的工具,导致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和僵局。3.公正与效率的统筹兼顾。执行程序首要强调的价值是效率,执行实施机构进行认定是否存在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行为,有“以执代审”之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考察,揭开企业面纱涉及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各方诉讼权利平衡取舍,应当在审判程序中解决才能更好体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受该观念影响,执行程序中很少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直接规制手段,此漏洞甚至成为恶意逃废债的常用手段。三、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司法规制路径1.强化审执衔接中的行为保全适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涉案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防止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从法律依据上看,可适用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诉讼保全制度。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实施行为保全,限制涉案企业实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的,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存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可能且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比如现有的法定代表人深度参与企业的经营,变更法定代表人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被执行企业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多数为终本结案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已经严重不足。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初步证据,但愿意为行为保全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予以准许。2.审慎适用执行程序中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执行环节,法院能否限制被执行企业实施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自治权利,法定代表人退出并无限制,法院不得擅自创设相关控制性措施。支持者认为,被执行人的自治权利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应当以不影响债务履行为限,当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执行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对其限制。如果被执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确有合理理由的,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途径加以解决。鉴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执行机构直接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当审慎适用。上海、江苏等地已经探索通过与市场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台联动协作机制或者会议纪要的形式,规定法院可向相关部门发送限制变更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模式从实践层面规划了操作路径,可在个案中进行参照操作。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限制变更毕竟是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做出限制,在没有明确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即便对个案进行限制,也要审慎适用,只有具有明显的恶意变更可能性的,才可做出限制。3.细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恶意评价标准。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执行,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笔者从司法实践层面总结,恶意的判断可借助企业资产状况、变更时间节点、变更对象、行为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要关注变更时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要重点予以关注和预判。二要把握变更的时间节点,尤其是要关注债务发生、诉讼、裁判生效、申请执行几个重要的节点,一般来说,时间越是靠前,被执行企业的自证责任越小。对于债务发生后一审败诉前变更的,侧重审查企业内部决策是否合法,只要经过合法有效手续的,不宜予以推翻;对于一审败诉后到强制执行前这个时间段内变更的,主要审查新任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是否具有实际掌控力,比如是否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参与企业经营等,否则应认定为恶意变更;对于申请执行后执行措施实施前,被执行企业无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而变更的,一般应认定为恶意规避;对于实施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实施后仍变更的,对被执行企业的举证责任理应更加严苛。三要关注变更的对象,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的本质是摆脱特定身份,进而对法院查找财产线索、采取强制措施造成障碍,因此变更后的对象身份是重要的审查方面。如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普通职工、年迈老人、无关亲属甚至是下落不明的人,则应认定变更行为具有规避执行的故意。四要关注变更行为对案件执行结果的影响。只有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因被执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不能兑现时,才能认定其变更可能具有主观恶意性。4.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一旦法院对原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原法定代表人可通过启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对于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则。笔者建议,可按照原始债务起诉的时间节点进行区分,因为起诉时点可视为双方已形成自洽僵局,需要司法公权力介入,此时双方对于裁判后果已有预判。在起诉之前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构成实际控制人等身份的举证责任,在此之后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证明其已不再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举证责任。5.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企业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现象的发生,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缺位密切相关,破解这一乱象也需要联动单位的协同配合。一是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加大协助法院查人找物的力度。即便实施了变更行为,一旦被判定为恶意变更,也可顺利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惩戒措施,最大程度形成司法震慑,压缩该行为的生存和获利空间。二是建议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退出审查和信用监管。对于被执行人企业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的,加强实体审查力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执行法院。与信用建设部门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从业惩戒等机制,从根源上遏制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4日第7版“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一文,作者:汪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整理人:陈鸣鹤,转载请注明。违必究。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1日 下午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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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975-1998年出生法律工作者恭喜啦!!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10日 下午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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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认可,能否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原告黄海公司因与他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托被告王某作为案件代理人。在案件审理和调解过程中,王某代表黄海公司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也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在后期的履行中,原告黄海公司认为被告王某在与对方进行协商过程中,未将前期已经向对方支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13万元)抵顶工程款,且在调解书中载明“其他事项原被告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互不追究”,导致原告黄海公司损失13万元。原告黄海公司认为,被告作为代理人明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应当抵顶工程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签署调解协议及调解书,给原告黄海公司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原告支付130000元损失赔偿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某在代理案件时,是否未经原告方同意擅自与案外人签订调解协议。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被告王某代理案件的卷宗材料,根据卷宗材料显示,原告黄海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王某的代理权限系特别代理,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涉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诉讼权利。且根据被告王某与原告黄海公司副总、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的通话录音显示,在被告与对方签订调解协议之前已经就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即调解协议的签订充分体现了原告黄海公司的意愿。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黄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所谓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制度安排。从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的本质就在于,代理人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是由作为实施人的代理人来承担,而是由没有实际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本人来承担。《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的承担须以义务违反为前提。通常而言,代理权虽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权利,但其行使要受到相应的约束,而这就属于义务或者职责层面的内容。与代理权行使有关的义务一般包括:(1)代理人必须为本人利益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必须亲自代理;(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4)代理人必须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应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概言之,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忠实诚信地为本人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断代理人忠实诚信地为本人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涉及到代理人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除要有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要求之外,还要有造成被代理人损害这一要件,这里既包括了损害后果,还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件。此损害的界定应当与《民法典》总则编及侵权责任编有关损害的界定是一致的。只是在归责原则方面,是采用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则有一定争议。但从条文表述上讲,本款内容中并未强调代理人的过错,而且此代理人责任类似于违约责任,应当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9月10日 下午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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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附:计算公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一方当事人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问题的规定。
9月10日 下午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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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丈夫借钱炒股亏损千万自杀,妻子被诉承担巨额还款责任

对张兰来说,丈夫两年前毫无征兆的自杀是她被卷入无边黑洞的起点。2022年6月的一天,张兰的丈夫周飞在家中突然自缢。之后,丈夫生前的五名好友、同学陆续打来催债电话,要求张兰偿还丈夫生前欠款,总额490万元。但张兰对丈夫生前的巨额借款及用途毫不知情。经调查她发现,丈夫生前曾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逾千万元炒股,股票账户资金全部亏空,丈夫自杀的时间临近数笔借款利息支付日期,因此张兰认为丈夫自杀应与此直接相关。此后,五人先后将张兰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周飞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张兰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在张兰看来,丈夫周飞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下巨额债务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该五人均认识自己,但从未提及周飞借款,借据也没有自己签字和追认,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南都记者关注到,法院陆续就起诉作出的多份判决中,对涉案债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同认定。已审结的几起案件中,有3家法院认为,尽管周飞与张兰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周飞银行账户曾经有多次转账给张兰和儿子,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1家法院认为,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张兰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在被多家法院判决丈夫生前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张兰的工资卡已被冻结,位于广东茂名的两套房产一套已被司法拍卖,另一套房也被抵押。丈夫借债炒股亏损千万自杀今年56岁的张兰是广东省茂名市的一名公务员,她与丈夫在同单位工作多年,儿子前几年大学毕业后在珠三角打工,生活一度过得平静安稳。2022年6月的一天,张兰下班回家发现,丈夫周飞在家中自缢,未留下遗书和遗言,也没有任何预兆。陷入悲痛的张兰与儿子一起料理了丈夫的后事,还没缓过神来,就接到一个催债电话,催债者是丈夫的高中同学车某某,称周飞自4年前起陆续向他借款180万元,至今未还。张兰回忆,车某某和丈夫是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目前在茂名市做旅游行业生意,多年前车某某曾把户口暂挂在张兰家户下,也曾来家里拜访,与自己也算熟悉。但丈夫向其借钱的事张兰并不清楚,车某某也从未向张兰提及周飞向其借款一事。更令张兰始料未及的是,除车某某外,自称丈夫同学、好友的卢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黄某某又找到张兰要求还债,债款总额达490万元。“当时我懵了,完全想不通,我丈夫是普通的公务员,不创业不经商,怎么会欠别人那么多钱,这些钱用来做什么我也完全不清楚。”张兰称。周飞生前所写、由债权人持有的一份借款收据。受访者供图周飞生前股票交易记录。受访者供图她调查后了解到,丈夫生前曾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上千万元,因投资失败全部亏损。她推断,丈夫生前巨额举债都是用作炒股,后因亏损无力偿还而自杀。“我哪里想得到他借了人家那么多钱,他肯定是炒股亏太多觉得无路可走,才去走那条不归路了”。债权人诉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2022年6月底,车某某将张兰和其子周浩然起诉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周飞生前的借款和利息。车某某起诉称,2018年5月21日起,周飞以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分9次向车某某借款,共计18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2022年6月,在得知周飞死讯后,他便联系张兰和周浩然商讨偿还债务事宜,但张兰和周浩然一直拒绝沟通,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兰和周浩然偿还借款及利息。张兰辩称,周飞死亡后,周浩然已到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公证书的形式放弃继承遗产,因此无需对周飞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对于债务偿还问题,张兰认为,借款是直接出借给周飞本人,她并不清楚,直至丈夫去世后才知道该笔欠款的存在,涉案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而根据相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款未经夫妻确认也未追认,不应当列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间,周飞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多次转账172万余元给张兰;从2018年至2022年间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多次转账217万余元给周浩然。转账金额远大于周飞正常的工资收入。而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称,尽管周飞与张兰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周浩然已明确放弃继承,不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上述判决,张兰并不认可。张兰称,她和丈夫是同一单位的公务员,工资基本相当,生活里的花销并不多,工作几十年也各自攒了一些钱。她和丈夫的财产是分开管理的,丈夫有时也会来向她借钱,称自己是高中班里的班长,有同学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因此,张兰也经常给丈夫转账,几年下来张兰转给丈夫的钱累计也有100多万元,与丈夫转给她的差不多,她也和丈夫约定,“需要的时候要把钱转还回来”。“我想不通,为什么只计算周飞转给我和儿子的钱,而我和儿子转给周飞的钱却完全忽略。”张兰说。一审判决作出后,张兰不服,上诉至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多份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异除车某某外,卢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黄某某也将张兰和周浩然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周飞所欠债款。在法院作出的多份判决中,对涉案债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却存在不同认定。上述案件中,黎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已由广东省茂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某某起诉债务清偿案中,由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两起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认为涉案借款属周飞与张兰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在卢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中,法院并未认可原告诉称周飞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借款虽发生在周飞与张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周飞短时间内借款22万元,《借款单》上仅有周飞的签名及捺印,且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张兰抗辩称对案涉借款不知情,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卢某某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未支持卢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伍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则在经历两次上诉、一次发回重申后,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经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兰不服判决上诉至经茂名市中院,法院以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申。今年5月11日,茂南区法院判决认定周飞欠原告伍某某73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周飞死后应由张兰偿还。张兰不服,再次上诉至茂名市中院。张兰认为,法院以周飞分别多次转账给被告张兰、周浩然为由,认定借款用于周飞与被告张兰的家庭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推断并无道理。她表示,周飞和她之间的转账是相互的,她转给周飞的钱款与周飞转给她的数额基本相同,因此不能仅通过单方转账判断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张兰代理律师、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称,以家庭间有转账为由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此外,从涉案金额的银行流水去向看,周飞基本将款项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周飞转账给张兰和儿子的款项,与借款没有直接关联。游植龙还表示,家庭成员多次相互转账符合常理,一笔款项经多次相互转账后累加数额较大不足为奇,法院以累加的转账金额认为远大于周飞正常的工资收入明显错误,也根本没有考虑张兰和儿子有转账给周飞的事实。张兰对借款毫不知情,且毫无受益,因此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以周飞有转账给张兰和儿子为由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违反《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平公正。在被多家法院判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张兰的养老金社保卡、银行卡已被冻结,位于茂名的两套房产一套已被司法拍卖,另一套房也被抵押。“借款用途”为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南都记者关注到,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第一条即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民法典》编纂时,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也成为婚姻家庭编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借款用途”成为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曾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规则:以法国法为参照》一文中表示,民间借贷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重灾区”。根据统计,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占据整体民事纠纷的绝对主导地位。典型的情形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判断此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争议的核心所在。石佳友认为,在夫妻共同债务判断上,要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出发,在司法适用中可借鉴法国法的经验,确立“数额过大排除”规则。也就是说,对于以一方名义缔结的债务,即使一方声称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如果数额明显过大,那么应该排除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非举债方不能负连带责任。对于此类数额过大的家庭债务,应该要求配偶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推行“共债共签”规则。曾就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向全国人大提备案审查建议的李秀萍告诉南都记者,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生产或投资经营活动与婚姻家庭的生活功能没有必然联系,仅仅由于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夫妻之间应当互为承担无限连带债务责任。“当夫妻单方举债声称系为生产或投资经营,但实际并未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或者其举债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的收益实际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这类举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秀萍称。游植龙也关注到,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中,对什么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由于界定存在问题,有些所谓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导致不知情、未受益配偶被负债的情形不断出现。因此他建议,对债权人而言,要明白交易是存在风险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要了解、查询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和担保。同时,要尊重债务人的配偶对于债务的知情权,如果想要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债务,一定要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签名确认。否则,事后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其不知情的债务,也不符合法理。(张兰、周飞、周浩然均为化名)来源:南都记者刘嫚
9月10日 下午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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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在微信群说了这6个字,获刑9个月!

导读31岁的外来工张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自己在微信群里说了一句玩笑话,竟被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一天晚上,张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9月9日 下午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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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替朋友熬药中毒身亡,对方被判赔23万元!

近日,据媒体报道,黑龙江一女子在家中为朋友尹某熬制中药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该女子的女儿作为原告将尹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尹某与死者是好友,但双方约定了(熬药)每10副药100元,事实存在雇佣关系。“死者虽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但被告作为雇主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30%,赔偿原告23万余元。本案中,尹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比例等问题,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讨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通常来讲,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双方存在雇佣合意,即属于雇佣关系,该合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本案中,死者与尹某达成合意,约定每10副药100元的标准有偿帮助尹某熬制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9月9日 下午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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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征集“浩楠”等6人违法犯罪线索

9月8日,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布通告公开征集曹宝宏、布仁、王超等6人违法犯罪线索。通告原文如下:近日,四子王旗公安局经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以曹宝宏(宝红)、布仁(小布仁)、王超(浩楠)等人为首组织开设赌场的犯罪团伙,现抓获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该团伙常年以来在四子王旗境内、四子王旗与武川县、察右中旗交界处多次组织聚众赌博,给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了严重恶劣的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求,彻底查清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曹宝宏(宝红)、布仁(小布仁)、王超(浩楠)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特通告如下:一、请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知情人和受害人消除顾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揭发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二、对案件当事人或者举报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妨碍作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包庇、纵容、窝藏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隐藏、毁灭、伪造犯罪证据,干扰案件侦查的,将予以严惩。
9月9日 下午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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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生替人信访牟利,被判寻衅滋事罪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9月9日 下午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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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公示:90后法院四级法官助理,拟提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

陆晓晓,女,汉族,1989年9月出生,广西区委党校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四级主任科员,拟提任乡镇副科级领导职务。
9月9日 下午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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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把它借给别人,最后竟要坐牢!这5件东西千万别乱借

注意了!这5样东西千万不能随意外借否则可能引来大麻烦!明知他人在从事违法活动,男子张某依然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借给他人走账,并从中获取好处费。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案件详情2020年8月,一名微信昵称为“心痛”的男子(另案处理)通过朋友朱某(另案处理)联系张某,要张某提供银行账户用于走账,并许诺每走账1万元就给张某150元到200元不等的报酬。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张某通过手机用自己名下的两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帮助名叫“心痛”的男子结算多笔资金,其中建设银行卡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71906元,工商银行卡结算金额为人民币81282元。张某从中一共获利人民币4000元。经查,被害人刘某被电信诈骗人民币5597元,其中人民币633元被转至张某的建设银行卡。2020年11月8日,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将张某传唤至该局接受调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随意出借生活中的私人物品会对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有朋友问自己借东西。但是,无论你们关系多好除银行卡外,还有这5件东西也要慎借否则出了什么事后悔就晚了!医保卡也许有些人不知道,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实际上相当于骗保。因为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是广大参保人的钱,你把卡借给没有医保的人使用,说白了是在骗取医疗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可能要负刑事责任。医保卡借给别人,可能会在你的医保记录中留下了不好的治疗记录,以后在购买保险、贷款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医保记录是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把医保卡违法借给别人使用,保险可能会遭到拒赔!私家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遇下面四种情况,借车人也得承担法律责任!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身份证出借身份证属违法行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借用身份证会有很多潜在的危险,如他人使用你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过户车辆、注册成立公司等,如果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车辆出车祸陷入法律纠纷、公司欠债破产等,都会给身份证的原主人惹上不少的麻烦,破财甚或承担法律责任也是有可能的。手机现在的智能手机是我们庞大的隐私库,里面有我们无数的聊天记录、照片、浏览记录等,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曝光一些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秘密。此外,大多数人的手机软件常常捆绑银行卡、开通支付宝等跟钱有关的业务,如果他人借用手机,请一定要小心,谨防“丢钱”。即便是二手手机,也应该在完全处理好之后,再借出。不动产权证借不动产权证的情况有多种,可能是朋友想要拿去注册一个公司,或者是租户说借来申请住房补贴等。但以下风险请一定注意防范。风险一:被借去抵押贷款。如果贷款人钱还不上,你的房子可能被银行拍卖处理。风险二:不知情的状况下被调包。这些规避风险的常识你都知道了吗?赶紧转发提醒家里人!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8日 下午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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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酒驾酒精测试条只有一名民警签字,无效

李利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9月8日 下午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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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明确:交通事故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了结且履行完毕的,无权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9月8日 下午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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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尽头,是这个保底业务!!!

如果说刑事诉讼如同一片海洋,刑事辩护律师就是海洋中驾舟冲浪的航海人,刑法就是行驶的游戏规则,刑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就是海洋中的暗礁涌流。如果要在风浪中学会游泳,就一定要学会刑事辩护技能。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8日 下午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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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过“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文章来源:菏泽中院、山东高法作者:曹县人民法院
9月7日 上午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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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22年警龄的女警履新省直机关局长!

近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官网更新信息,辽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温建萍接替张宝东出任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宝东日前已调任铁岭市委副书记。微集分注意到,1968年12月出生的温建萍,此前为省国资委监管的15家省属企业中唯一一位女性董事长,另有王惠莲担任辽宁锦城石化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温建萍职业生涯起步于本溪市公安局,一干就是22年,历任交警支队民警、科员、副主任科员,后勤部财务处预算外科副科长、科长,计财装备中心财务二科科长,计财装备中心副主任,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副县级),出入境管理支队队长(正县级)。2012年11月,温建萍调任辽宁省接待办公室接待处处长,三年后提任省接待办副主任。2016年6月,温建萍任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8年8月接掌整合重组的辽勤集团,直至此番重回老东家。2018年7月,按照省委、省政府事转企改革总体部署,辽勤集团有限公司由分隶30个委办厅局的61家企事业单位整合组建正式成立,注册资金27亿元。集团产业布局酒店、物业、地产、车辆、幼教五大板块,以酒店、物业为核心主业。知名的友谊宾馆、辽宁大厦、政协会馆、北京辽宁饭店等十余家酒店均为其旗下产业。近年来,辽勤集团依托“辽勤服务”品牌核心价值、政务服务产业优势,通过整合集团及全省资源,为辽宁产品、辽宁企业、辽宁品牌搭建“辽生活”综合服务平台,为“辽品出辽”搭台铺路,让更多辽品“出辽”“出圈”。温建萍简历温建萍,女,汉族,1968年12月生,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7年09月-1990年08月,沈阳冶金机械专科学校管理工程系工业会计专业学生;1990年08月-1992年04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1992年04月-1995年01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员;1995年01月-1998年01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主任科员;1998年01月-2000年12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后勤部财务处预算外科副科长;2000年12月-2002年04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后勤部财务处预算外科科长;2002年04月-2003年05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计财装备中心财务二科科长;2003年05月-2007年04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计财装备中心副主任;2007年04月-2010年03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副县级);2010年03月-2012年11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队长(正县级);2012年11月-2015年10月,辽宁省接待办公室接待处处长;2015年10月-2016年06月,辽宁省接待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2016年06月-2018年08月,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8年08月-,辽宁省辽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来源:微集分综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勤集团官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7日 上午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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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男演员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记者从天眼查APP获悉,无锡三奚置业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50元,涉及易烊千玺与该公司相关肖像权纠纷案件,执行法院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案件流程信息显示,此案曾于去年10月、11月两次开庭审理。无锡三奚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法定代表人为罗勇,由南山控股(002314)旗下苏州南山新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美的置业旗下南京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持股。请在微信客户端打开易烊千玺,中国内地男演员、歌手、舞者,演唱组合TFBOYS成员,就读于中央戏剧学院。代表作品有《少年的你》《送你一朵小红花》《长津湖》《奇迹》《长安十二时辰》等。据悉,易烊千玺2000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为了迎接、纪念千禧年,家人为他取名易烊千玺。易是他的姓氏,而第二个“烊”字是他们家乡话,是欢迎和迎接的意思。来源:综合潇湘晨报、财经网、此前报道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7日 上午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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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两高三部:法发[2024]12号发布!2024年9月3日起施行!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第四条
9月7日 上午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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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又一巨头突然杀入律师领域!

如果说刑事诉讼如同一片海洋,刑事辩护律师就是海洋中驾舟冲浪的航海人,刑法就是行驶的游戏规则,刑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就是海洋中的暗礁涌流。如果要在风浪中学会游泳,就一定要学会刑事辩护技能。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6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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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明确!约定净身出户的“忠诚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

来源:裁判文书网、齐鲁家事【裁判要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被告不要原告和背叛原告,则被告的财产都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本质提倡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但并不以此来将该义务强加给公民。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内容,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不宜由法律干预调整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该协议的履行应是被告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原告依照该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及车辆归原告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裁判文书】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9月6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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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能否认定为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李晓宇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9月6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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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行人闯红灯撞倒电动车车主后遭汽车碾压身亡,法院判决:司机无责!

据红星新闻:8月11日,“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引发全网关注。据了解,彼时,涉事小车司机和小孩家属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交警也未出具责任认定书。9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小车司机亲属处了解到,小车司机姜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捕。▶案件回顾:8月13日,有知情人向记者讲述事发细节,称视频中趴在孩子身边痛哭的男子就是小孩父亲,小孩年纪不能确定,撞到孩子的司机也是附近村民。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没有通车,该路段系南拒马河右堤,位于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相关工程招标公司告诉记者,该工程已建完但是还没有验收,车辆是否通行“说不好,就是断断续续。”容城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也称工程未移交,因而不了解事发路段情况。8月13日下午,上述事故中涉事小车司机的亲友告诉记者,该小车司机当天行驶时,左右两边都有人骑行,对面骑行小孩摔倒时,该小车司机根本来不及闪躲。小孩在送去医院的路上不幸去世。对于事发路段不能通行,该亲友称他们根本不知情,那是该小车司机上班会经过的路。该路段并未有相关标识,平常上路的小车很多,骑行的人也非常多。▶何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发生在交通类事故中较为常见。这意味着,司机往往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微博知名法律博主@王玉琴律师
9月6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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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81后”任中级法院党组书记,副厅级!

来源:中央路知事、汲古知新人民网消息:四川16名干部任新职,其中:魏庆锋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干部任前公示中显示,魏庆锋,男,汉族,1981年9月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拟任副厅级领导职务;陶成当选为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2024年8月26日,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陶成为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欧阳丹东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8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欧阳丹东为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张建魁连任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7月23日,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换届大会暨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建魁同志连任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赵林春任泸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7月22日,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中显示,赵林春,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6月生,在职大学,现任龙马潭区委副书记、三级调研员,拟任正县级领导职务,综合上述消息,赵林春已任泸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延伸阅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8月27日,达州中院召开党组(扩大)会,深入学习张军院长来川调研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达州中院党组书记魏庆锋主持会议并讲话。上述消息显示,魏庆锋已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魏庆锋出生于1981年,早年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担任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院长助理,后调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之前担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是徐新忠。徐新忠已调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6日 下午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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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裁判标准重大变化,最高法发布:新三项原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要求,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本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Ο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彩礼的界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第四条【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第五条【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第七条【附则】本规定自
9月5日 下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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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打人事件中被打女生将获保研资格?江苏师大回应

9月4日,网友发布视频,称江苏师范大学某食堂内,一男一女两名学生发生争吵后动手,男生将女生打倒在地,并多次猛击女生,引发网友关注。4日,某社交平台上一段时长约10秒的视频被快速传播,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的女生和一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生正在对峙,双方各自拿着手机在拍摄。突然女生推了男生一下后,男生随即出手多次击打女生头部,导致后者倒地,男生随后又多次击打对方。女生倒地后,一名身穿白色衣服、疑似是食堂工作人员的人士跑来阻止了男生。男生称:“她先动手的。”4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江苏师范大学党办、校办、学生处等,未获回应。该校泉山校区保卫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学校领导和铜山派出所正在协调处理此事。铜山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事情正在处理中。至于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以及女生的伤情、是否住院等细节问题,他表示不便透露:“根据我们这边纪律要求,没办法透露。”被打女生将获保研资格?校方:不实另据纵览新闻报道,同日下午,纵览新闻以学生身份联系上江苏师范大学泉山校区保卫处工作人员,其表示网传的视频发生在昨天(9月3日)晚上,是学生间闹出的矛盾,学校领导和派出所已经在处理此事。该工作人员称,据他了解,昨天晚上打架事件发生后,立即有人报警叫救护车,女生上救护车时脸部有明显的伤。今天(9月4日)上午派出所和学校保卫处已经对此事介入调查,通过调取监控和询问目击事发现场时的学生和商家,了解到疑似是因座位引起的纠纷,当时两人互相拿手机拍摄,随后爆发冲突,具体情况要等待有关部门发布正式通告。网传截图。(来源/网络)随着事件引发热议,一张聊天记录截图也被热传。截图显示,学校对男生进行了相应处分。对于女生,学校除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并根据其学业表现和个人意愿,给予保研资格。对于截图上的信息,该工作人员称,学校并未下发这一通知,肯定是假的,是不实消息。来源|观察者网综合上游新闻、纵览新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5日 下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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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赢了百万官司已2年,预交给法院的3万余元诉讼费为啥难退还?

原告打官司需要先向法院预交诉讼费,最后会根据判决来确认诉讼费到底由谁承担。然而,任先生于2022年预交给黄陵县法院3万余元诉讼费、打赢官司、诉讼费判被告承担后,时隔两年迟迟退不回预交费用。原告无奈:官司赢了已2年,预付的3万余元诉讼费迟迟退不回原告任先生和被告彭女士、郑先生就经营权转让纠纷,闹上了法院。2022年7月12日,陕西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先生向原告任先生偿还转让款赊款111万元及相关利息。此外,法院还判案件受理费31126元由被告郑先生承担。作为原告方,任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当初立案向黄陵县人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票据,先后共三笔共计31126元,并称,“之后我又提起了上诉至延安市中院,并支付了另一笔诉讼费。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终审诉讼费由我承担。”受访者供图任先生称,从2023年开始,他多次向黄陵县人民法院申请退还一审预交的诉讼费,但没有下文。2023年12月,他致电黄陵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对方在电话中答复他:“诉讼费一收就上缴国库了,法院留不下来。判决书写了给你退多少钱,那得给你退。要把对方(被告)执行回来才能给你退,没执行回来咋给你退?不是我给不给你退,你难为我呢!”多次讨要诉讼费未果,2024年6月份任先生向该法院信访部门投诉,27日该法院回电称:“我给领导说了,领导说有规定不能退,我也说了当事人问什么规定,领导不拿出来我能有什么办法?黄陵法院信访也是院长领导下的一个部门。”任先生说:“法律具体是咋规定的,咱作为普通老百姓也搞不清。但我赢了官司,预付的诉讼费迟迟退不回,哪有这样的道理?”6月27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黄陵县人民法院行政办公室,在了解事情缘由后,工作人员称会联系相关负责人。下午记者再次致电该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让记者直接和相关负责人联系并提供了电话。电话拨通后,对方称院里有规定个人无权接受采访。(以上转自:大风新闻,记者:谢涛)最高法院:原告胜诉,诉讼费用应退还原告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答:此种观点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诉讼费。所以,“胜诉退费”顾名思义,在全部或者部分诉请得到支持,且案件生效以后,可以申请退还。内容来源: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5日 下午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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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大变?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老人、普通员工的,应认定有规避执行的故意|2024.9月

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作者:汪佳,浙江衢州中院《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4日第7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持之以恒解决执行难。“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实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强制执行程序运行的效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甚至还可能面临刑事制裁时,会选择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规避执行。笔者拟对司法实践中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现象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更好指导执行实践。一、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进行规制存在的困难1.变更登记审核不审慎。实践中,存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还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缺乏对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对法定代表人负债情况以及企业涉诉涉执情况亦掌握不足,不少涉诉企业通过恶意变更逃避责任,甚至存在“冒名变更”情况。2.规避行为隐蔽性强。具有恶意变更行为的,往往会选择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完成,甚至提早到判决生效前,导致对主观恶意判断难度加大。以浙江省衢州市为例,202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执结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1986件,其中涉法定代表人变更83件,而在诉前调解阶段和一审判决前完成变更的占比达79.52%。3.缺乏“恶意”认定标准。目前法律未明确界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涵外延,企业申请变更是出于经营需要,还是规避执行,较难认定。此外,因恶意变更行为往往在完成后才被发现,对于相关证据的搜集存在难度。如衢州下辖某基层法院,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涉嫌恶意变更向法院申请审查12件、提起行政诉讼4件,最终被认定为恶意变更的仅3件。4.变更后“三类关联人员”认定困难。除法定代表人外,法院依法可对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三类关联人员”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企业故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无关老年人等特殊人员,并采取股权代持、隐名投资等方式继续控制企业。二、影响对恶意变更行为进行司法规制的原因1.立法与执行相关规定模糊。规避执行是以貌似“合法”行为来逃避履行债务的不诚信行为,对此概念并无专门的立法和学说。法律上,勉强能援引的只有法律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其内容大多为强化执行措施的正面要求,对于规避执行行为只列明了拒绝报告财产、虚假报告、隐匿转移财产等,未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2.企业自治与执行强制性有冲突。变更法定代表人系企业自治权的重要内容,法律法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变更方式的规定较为宽松,只需企业内部履行相应手续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即可,没有附加额外的限制条件。但执行程序具有强制性特征,在企业未能履行法定债务之前,其行为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以不影响企业偿债能力为限。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履行债务能力起着重要作用,一旦企业滥用自治权利,法律赋予的权利难免会沦为规避执行的工具,导致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和僵局。3.公正与效率的统筹兼顾。执行程序首要强调的价值是效率,执行实施机构进行认定是否存在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行为,有“以执代审”之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考察,揭开企业面纱涉及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各方诉讼权利平衡取舍,应当在审判程序中解决才能更好体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受该观念影响,执行程序中很少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直接规制手段,此漏洞甚至成为恶意逃废债的常用手段。三、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司法规制路径1.强化审执衔接中的行为保全适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涉案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防止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从法律依据上看,可适用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诉讼保全制度。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实施行为保全,限制涉案企业实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的,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存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可能且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比如现有的法定代表人深度参与企业的经营,变更法定代表人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被执行企业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多数为终本结案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已经严重不足。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初步证据,但愿意为行为保全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予以准许。2.审慎适用执行程序中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执行环节,法院能否限制被执行企业实施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自治权利,法定代表人退出并无限制,法院不得擅自创设相关控制性措施。支持者认为,被执行人的自治权利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应当以不影响债务履行为限,当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执行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对其限制。如果被执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确有合理理由的,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途径加以解决。鉴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执行机构直接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当审慎适用。上海、江苏等地已经探索通过与市场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台联动协作机制或者会议纪要的形式,规定法院可向相关部门发送限制变更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模式从实践层面规划了操作路径,可在个案中进行参照操作。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限制变更毕竟是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做出限制,在没有明确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即便对个案进行限制,也要审慎适用,只有具有明显的恶意变更可能性的,才可做出限制。3.细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恶意评价标准。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执行,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笔者从司法实践层面总结,恶意的判断可借助企业资产状况、变更时间节点、变更对象、行为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要关注变更时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要重点予以关注和预判。二要把握变更的时间节点,尤其是要关注债务发生、诉讼、裁判生效、申请执行几个重要的节点,一般来说,时间越是靠前,被执行企业的自证责任越小。对于债务发生后一审败诉前变更的,侧重审查企业内部决策是否合法,只要经过合法有效手续的,不宜予以推翻;对于一审败诉后到强制执行前这个时间段内变更的,主要审查新任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是否具有实际掌控力,比如是否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参与企业经营等,否则应认定为恶意变更;对于申请执行后执行措施实施前,被执行企业无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而变更的,一般应认定为恶意规避;对于实施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实施后仍变更的,对被执行企业的举证责任理应更加严苛。三要关注变更的对象,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的本质是摆脱特定身份,进而对法院查找财产线索、采取强制措施造成障碍,因此变更后的对象身份是重要的审查方面。如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普通职工、年迈老人、无关亲属甚至是下落不明的人,则应认定变更行为具有规避执行的故意。四要关注变更行为对案件执行结果的影响。只有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因被执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不能兑现时,才能认定其变更可能具有主观恶意性。4.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一旦法院对原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原法定代表人可通过启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对于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则。笔者建议,可按照原始债务起诉的时间节点进行区分,因为起诉时点可视为双方已形成自洽僵局,需要司法公权力介入,此时双方对于裁判后果已有预判。在起诉之前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构成实际控制人等身份的举证责任,在此之后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证明其已不再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举证责任。5.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企业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现象的发生,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缺位密切相关,破解这一乱象也需要联动单位的协同配合。一是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加大协助法院查人找物的力度。即便实施了变更行为,一旦被判定为恶意变更,也可顺利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惩戒措施,最大程度形成司法震慑,压缩该行为的生存和获利空间。二是建议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退出审查和信用监管。对于被执行人企业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的,加强实体审查力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执行法院。与信用建设部门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从业惩戒等机制,从根源上遏制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4日第7版“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一文,作者:汪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整理人:陈鸣鹤,转载请注明。违必究。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最高办案指南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拜托了!▼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5日 下午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