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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开发商不交房,房贷一直在还,能解除合同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广东星琛律师事务所 Author 星琛律师


最近星琛律师后台收到一些粉丝私信咨询,有些粉丝提出了"开发商不交房,房贷还要还,房价还一直跌,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能不还房贷了吗?"等疑问,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一个相关的案例。

案例简介

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为按揭贷款,并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甲在丙银行办理了100万的按揭贷款,丙银行按照三方合同的约定将贷款支付至乙公司账户。
事后甲一直按时偿还丙银行贷款,直到约定交房日期,乙公司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也未将房屋交付给甲,经甲乙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延期两年交房,但三年后乙公司仍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也未将房屋交付给甲(再此期间甲也一直按时偿还丙银行贷款)。
甲无奈之下随后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由乙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逾期多年未向原告甲交房,构成根本违约,而原告甲无过错,故原告甲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与第三方丙银行的按揭贷款合同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由被告乙返还原告甲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由被告乙偿还丙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延伸

购房后,担心买到豆腐渣工程或与合同中约定的存在差异甚至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那么业主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星琛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签订购房协议后,业主可以就自己所购房屋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的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的。在收房时,房屋未达标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承担您的损失。如果房屋根本无法正常使用,业主也是可以拒绝接受该房屋要求更换或提出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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