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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梁 | 我的法律人类学研究

王启梁 社會學會社 2024年09月05日 21:01



专题导言


法律人类学的中国故事就是指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这种研究至少有着百余年的历史。自改革开放以来,该研究紧密跟随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持续展现出旺盛的活力。近年来,在“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积极推动之下,法律人类学在青年学子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但受篇幅所限,本“专题策划”不可能完整展现出中国法律人类学的方方面面。因而,此处精心挑选了七篇学术综述,以期通过它们来提纲挈领地描绘法律人类学的“中国故事”。这些综述涉及到中国法律人类学的起源、脉络、发展、意义、旨趣、关切、实践、进路以及研究困惑。


其中,第一篇勾勒了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百年历程,且强调了国外研究与中国故事的互动,从世界的角度对中国法律人类学做了审视和定位。


第二篇是《法律与人类学:中国读本》一书的导论。而这个读本又脱胎于一场学术会议。与会学者的研究议题基本上能够代表中国法律人类学的旨趣与关切。


第三篇从理论、方法以及问题意识三个角度阐释了法律人类学的学术意义,即为什么中国法学需要法律人类学的研究。


第四篇结合作者本人的实践经验讨论了法律人类学及其民族志研究对于法律社会学乃至中国法律经验研究的重要价值。


第五篇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学对于法律人类学的接纳与排斥,尤其分析了其中的制度性制约因素。


第六篇为一次书面采访的记录,作者以自己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为背景,生动地讲述了一个典型的“法律人类学中国故事”。


最后一篇则回顾了法律人类学在中国的译介与传播历程,并强调了中外学术交流在推动学科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鸣谢


专题策划人:

王伟臣(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启梁,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致力于基层法律实施、边疆地区法治建设以及法律社会学与人类学理论研究。出版《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独著)、《反对拐卖:行动与理论的反思》(副主编)、《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主编)等著作。



一 自己从事法律人类学的简要经历


其实我很少宣称自己是法律人类学者。一是因为我始终认为法律人类学是一种法律理论发展进路,而不是一个学科。二是我自己在研究中所运用的理论远远超出了人类学。但是,《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同人布置的“任务”,还是让我重新审视了自己。自己最底层的学术立场和眼光,还是深植于法律人类学。多样性、多元规范秩序、整体论、过程、行动,构成了我所有研究的核心视角。


为什么走上法律人类学的道路?有偶然的机缘,更有环境使然的因素。1997年大二结束的暑假,我负责在一个乡村带队开展暑期社会实践和调研,这埋下了我走上“田野”研究之路的种子。在准备调研的过程中,我找到了能找到的关于如何开展社会调查的书籍进行阅读,其中有汪宁生先生的《文化人类学调查:正确认识社会的方法》,我为之所深深吸引。这是我深入学习的第一本人类学著作,它开启了我对人类社会的多样性的认识。而在这次社会实践中,我和同学们带着“送法下乡”的美好愿望,一边调研一边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但很快我发现自己既无法很好地理解农民的生活,也无法提供出农民满意的建议。这让我产生了巨大的困惑,开始怀疑课堂所学的有效性,也开启了疯狂逃课的日子。


这是源于教育的时代特点。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正在经历艰难的改革转型。高等教育有严重缺陷,缺乏文化自觉和理论自信,对道路也满是疑惑。学校所教授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对中国历史、中国政治、中国社会的关照严重不足,课堂与社会实际严重脱节,理论严重滞后于中国政治的发展和巨大的社会变革。所幸,我在之后读到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等开一代风气的著作之后,猛然觉悟,法学研究要驰向广阔生活世界的腹地,要回答中国社会、中国人自己的问题。随着学习和研究的推进,我越发感受到人类学注重实地调查、社会多样性、本土化,并尤其强调问题从“田野”中来的研究路径进路和视野的价值所在。


我最初并没打算走学术之路。实在是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才临时起意考了研究生。云大法律系本身是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重镇,徐中起、张晓辉、张锡盛、方慧等前辈经常带领师生开展实地调查。而云大更是有崇尚社会调查的传统,“魁阁精神”滋养了这所学校。费孝通、瞿同祖就曾执教于法律系,云大在民族学、人类学方面有很好的教学和氛围。考上研究生之后,我每年暑假都带本科的师弟师妹进行社会调查。除了自学之外,我和人类学系的同学交流频繁,常常就阅读中遇到的问题向他们请教。2001年,我的一篇关于村寨社会秩序的调查文章发表在《思想战线》上,并获得中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一等奖。获奖之后,时任云大校党委书记的高发元教授专门把我找去,鼓励我继续学术之路。这给了我很大的鼓励,坚定我了从事学术研究的志向。


2002年,我考取云南大学民族学专业民族法学方向博士,继续师从张晓辉教授学习法律人类学。读博期间,我每年都到村寨、城市社区、法庭、司法所等地进行长时段的社会调查。张晓辉老师给了我极大的自由探索空间,放任我“走野路子”,同时给予了我关键性的指导。他虽是法学科班出身的教授,却为云大民族学学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云大民族学专业第一批博导之一。他身上对学术一丝不苟、孜孜不倦和对人生迎难而上、坚韧不拔的精神深刻地影响力了我。一个重要的学术机缘是2000年寒假,学校组织民族村寨大调查,我协助张老师为学校拟定总提纲中的“纠纷和纠纷解决”专题调查提纲,并跟随张老师到西双版纳的一个傣族村寨进行调查。这次民族村寨大调查结束之后,我有幸作为为数不多的硕士生参与了学校26个调查组总成果中法律部分的撰写。在这一过程中我得以认识全校各学科最优秀的前辈学者,也更广泛地接触到不同学科的知识、理论,特别是各学科如何同时运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开展研究。正是由于这样一些机缘,在读博初期我就确定以村寨调查为基础来研究农村基层的社会控制与秩序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



2000年少数民族村寨调查地的傣族家庭。[图源:new.qq.com]


在读博士期间,我旁听了民族学、人类学专业的重要课程,同时系统研习了社会理论。其间,当时同为博士生的荷兰青年、现在已经名满欧美的刘本(Benjamin van Rooij)来到昆明开展他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此前他在成都的田野工作很不顺利。张晓辉老师和我帮助他在昆明开展关于滇池污染监管执法的实地调查。他精心准备,给我们带来了极为全面和丰富的英语世界的法律人类学文献,同时给我们开了一学期的法律人类学理论课。除了课堂交流,我们在生活中也是最好的朋友,常常一起讨论各种问题,并且相互都去过对方的田野调查点,获益甚丰。2007年在刘本的安排下,我还参加了法律多元与非官方法协会在印尼举办的研习营。从2003年一见如故,转眼快20年,我们始终保持着最亲密的友谊和学术交流。西南政法大学的张永和教授也同时在云大师从张晓辉老师读博,他庞博的知识给了我很多启发。我们不仅仅一起学习、讨论问题,他还是我的“赞助人”,一大半的书都是他给我买的。中间有一段时间他到剑桥访学,给我找来了一批法律人类学文献。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融合了法律人类学和法哲学。


2006年,我刚博士毕业一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法律与人类学对话”研讨会上,我和侯猛、陈柏峰、尤陈俊得以相识,并成为此后学术路上最为重要的同道。这次会上我还认识了苏力老师和人类学者赵旭东老师,和朱晓阳老师也熟悉起来。他们的著作早在之前我就认真学习过。而此后,我们保持了紧密的联系和学术交流,他们帮助了我更好地理解和认识人类学。


在法律人类学的道路上,还有一位对我非常重要的人物,就是我的爱人李娜。我们相识相知相爱于在东陆园的求学年代,时常牵手流连于美丽的银杏大道。我们习惯性地随时讨论学术,她敏锐机变,我笨嘴拙舌,经常问得我哑口无言。有一次我兴奋地和她说“法律是一个分类体系”,一番高论之后,她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我无法反驳。于是憋足了气,写了一篇文章《法律是什么——一个安排秩序的分类体系》,发表在《现代法学》。(顺便说一句,那个时代真好,博士生也能在很好的杂志发表)我的很多想法、文章都是在和她的讨论中形成的。2006年,她到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攻读“法律、社会与人类学”硕士,在她读书期间,我按照她的课程和教学计划同时进行了部分学习,关于人类学、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的知识和理论得到更进一步的扩展。后来,她师从我们的好友刘本在荷兰攻读博士学位。在她研究的过程中,我们三人交流很多,对于法律的跨学科研究有了更深的体悟。我和李娜不仅是人生路上相濡以沫的伴侣,还是学术路上砥砺前行的同道。


自2005年博士毕业,正式开始执教以来,我一直为硕士生开设《法律人类学》课程,2012年开始招收博士生之后还为博士生讲授“社会理论与法理学”课程,保持着田野调查和学术研究。幸运的是,在过去的10多年里,我采取了一种特殊的学生培养路径,即以法律人类学的视角和方法训练为基础,强化社会理论的学习,让学生们在不同的问题域中找到自己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进路,各有所长,避免同质化培养,同时扩大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范围。不幸在于我过早地承担行政工作,2008年我仅31岁开始担任云大法学院副院长。此后除了中间短暂地休息过一年半,我都承担着繁重的行政管理工作。阅读、思考和问题探索从未中断,笔记、提纲记了几大本,却没有足够的时间系统地写出来。这一点,我觉得值得青年学者引为反面教材。


总体来看,我走上法律人类学道路有个人的偏好,更有环境的因素。所谓环境,其实就是学术的传承,正是我的老师们、云大的学术脉络和学风使我在老一辈学者的基础上能够接续这个传统,并将之延续给后来的学子。然而,辗转于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高校,回首过去的二十多年,我深感开创一种研究不易,传承同样难得。人生变故、纷扰的人事、变化多端的学术环境和复杂的高校政治生态等诸多因素都可能中断学术传统。


二 作为法律人类学研究者,如何与法学和人类学同行对话?


与法学同行的对话,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社科法学”这个大领域中的同行交流,主要是围绕法学研究的进路、社科法学应该做什么以及怎么做,还有一些共同关心的学术议题的讨论;另一个是与其他法学同行的交流。学术方面主要还是靠作品和会议,深入的面对面交流不多。不过,我与实务界交流颇深,面对的多是法院院长、庭长、政法委干部、律师事务所主任、公证处骨干、公安干警、妇联干部等,这些从事复杂法律事务和管理的同志似乎更愿意接受法律和社会科学的研究,而与他们的交流中我也获益良多。


而提到与人类学界的交流,云大本身是民族学、人类学重镇,我们在内部的交流是比较多的。早在求学期间我已经常向老一辈的陈庆德、王文光、何明、周平等教授请教,和马翀伟、谭同学、李伟华、嘉日姆几等人类学者之间不同形式的学术交流也很多。在云大之外,和朱晓阳(现在也是云大的特聘教授)、赵旭东等学者的交流也很密切,主要是方法、视角和新理论方面的交流。和朱晓阳老师的交流比较特别,我见证了他近十多年以来在小村的工作,也参与了一些工作,得以用最近的距离了解一位杰出的人类学家如何工作、如何思考、如何与这个世界相处。此外,最重要的交流就是每年的社科法学年会和不定期的社科法学研习营,在侯猛的组织下,人类学、社会学界的学者都会受邀参与。


三 您对现有习惯法研究如何评价?


我发表的第一篇学术文章就是习惯法的研究,是当时的法理学老师田成有教授推荐给《云南法学》的。但是我很快放弃了对习惯法的专门研究,因为我发现这个领域的研究作品实在是太多了,理论高度已经达到极限,在知识增量上很难再有突破。但是,在习惯法研究的基础上,近十多年扩展出许多新的研究来。习惯法的研究对开启多元规范秩序的研究有很重要的意义,让后面的学者更加注重把法律的研究放在更广阔的社会和规范背景下加以考察,产生出不少具有新理论、新视角的研究。


四 法律人类学除了是一种学术进路之外,能否在法律事务中加以应用?


人类学本身就有应用的方面。这种应用是将人类学对文化和社会的见解转化为对社会事务的参与、介入,提供治理的思路和措施。就我自己的经历而言,应用是法律人类学非常重要的方面。最初起始于大学阶段和研究生阶段,我的师弟董皓(现在是非常出色知识产权律师)和我以及几个师弟师妹开展性别与村民自治的研究,后来我们在田野调查中又发现了严重的“光棍”问题,扩展到人口流动、拐卖等方面。从博士生阶段,我和李娜等开始参与妇联、公安部门和一些公益社会组织的工作,主要是围绕反拐卖、家庭暴力治理,包括对实务工作者的社会性别与法律方面的培训、具体问题的调研、修订地方性法规和措施设计,其中一个成果是与其他专家形成了《反对拐卖:行动与研究的反思》一书。还参与了一些个案的处理,其中包括央视专题报道过的《制造血案的女人》杨绍香杀夫案二审过程中,我作为主要的专家为云南省妇联起草了法律意见。最近几年因为时间、精力不足,我的参与少了许多,现在主要是张剑源在做。这个传统我希望能继续,算是学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这种应用是基于学术研究的应用,同时对学术研究有所帮助。在参与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过程中,不仅需要对这些问题的发生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还要考虑在具体的社会情势、治理结构、权力格局、法律法规背景下,如何在实践方面形成有一定效果的办法和措施。这极大地加深了我对政法体制的认识。


五 除了学术方面,法律人类学的训练对你还产生了什么影响?


法律人类学最有价值和意义的一个方面就是田野工作的训练。但我更想说的是这种训练的好处远远超出了学术。走出书斋,世界扑面而来;返回书斋,畅游书海,神交古今。从不到20岁起,我往返于书斋和田野,和不同的人交往,喝不同的酒,吃不同的肉。“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这其中所观察、感受到的人与人之间巨大生活境遇之别和命运的悬殊,深远地影响了我的世界观和对生活的态度。基层生活充满了生机,也充满了无奈和窘迫;不乏善意,又常有邪恶;田野使人惊喜,又让人孤独无助。是田野经历教会我坚韧、豁达、心怀善意地对待生活,是田野经历让我始终把学术作为公共责任来对待,也是田野经历让我随时警醒不能成为“头等舱”里的“何不食肉糜”者。



〇本文原标题为《法律人类学在云南大学》,节选自《法律和社会科学》第20卷,法律出版社,2023年。为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删去了注释与参考文献,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考原文。


封面为青年志愿者送法下乡。[图源:sohu.com]


〇编辑 / 排版:水天清 / 及影

〇审核:十四 / 悦怿


修改于2024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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