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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为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

第一法商 2024年09月13日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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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周末》报道,近期,一次法律从业者的业务交流,使得一起十多年前的旧案进入公众视野:帮“卖淫女”看病的村医冯某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究竟是被冤枉的,还是罪有应得?


近日,有媒体曝光一则陈案判决,判决中,因曾给失足妇女上门看病,一名“黑诊所村医”冯某某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相关报道引发舆论热议,微博话题“#为卖淫女看病被判协助组织卖淫”登上热搜第一。


微博热搜截图


案件信息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冯某某为了牟利,明知包括李某华在内若干被告人在杭州湖州街何家村开设休闲店,控制女性卖淫等情况,仍然听从组织卖淫者的吩咐和安排,多次无证上门为这些“卖淫女”看病、打针,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指控,而对律师关于冯某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2年4月18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方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网传判决文书截图


新京报认为,据报道,冯某某给“女服务员”看病时间长达两三年时间。其间,对于“女服务员”的身份,他虽不能确信,但有过怀疑,“大概就是性工作者”。如果他的警惕性高一些,及时向警方举报,他不仅可以避免日后的牢狱之灾,也将成为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的公民典范。从履行公民道德责任的角度,他做得确有缺失。但是,履行公民道德责任有缺失,和他在法律上构成犯罪,是两回事。


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犯罪的逻辑是,冯某某明知这些女性是受控制卖淫,无法自主就医,其上门诊疗,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起到了帮助作用。法院判决也认为,冯某某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


检察机关指控的逻辑,其实是建立在一种假设基础上,即如果冯某某不上门为“卖淫女”看病,她们就会有自主就医,进而逃离魔爪的机会。


但从现实看,没有医生给上门看病,组织卖淫者除了“发善心”,让她们自行看病,还可能做的另一个选择是,即便不看病,也不能让她们逃出去。这样看,检察机关“为组织卖淫者继续控制女性卖淫起到了帮助作用”,更像是一种推断,而非事实。


冯某某为“卖淫女”看病、打针,“卖淫女”身体得以康复,可以让卖淫活动尽快恢复并持续,从这个角度,法院所说“客观上为组织卖淫活动起到辅助的作用”是对的。但对一个人定罪,仅有“客观上”是不够的,而需要主客观相统一。


具体到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要有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而在主观方面,则要求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如果冯某某与组织卖淫者共谋,为其提供组织卖淫方面的协助,享有一定比例分成,或者他本身就是团伙的一员,负责给“卖淫女”看病。那么,定他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法律上就没有任何问题。


但在本案中,冯某某的身份是一名被请来给病人看病的医生。医生的职责决定了,他不能拒绝他人的施救要求,哪怕病人的身份不是那么“光彩”。


尽管他对于病人的身份有过怀疑,尽管他未及时就此向警方报告在道德上有可究之处,但因此认为他在主观上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依据并不充分。


据南方周末、潇湘晨报等媒体报道,冯某某在获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后不久,从安徽六安老家前往浙江杭州“跨区行医”谋生,开了一家“黑诊所”。2008年前后的一天,休闲店老板李某华说店里有服务员生病了,请他去看看。此后,李某华及其亲友多次找冯某某上门给“女服务员”看病。


冯某某在长期接触中发现,表面上以按摩洗脚业务为营生的休闲店实则是个风月场所,而那些生病的“女服务员”,应该就是性工作者。但他没有想过去举报或者报警。一方面,他觉得作为医生给病人看病,不需要过问病人是什么身份;另一方面,他自己还是个开“黑诊所”的,身份的合法性也有问题。


对于诊疗收入,冯某某表示从来没有计算过,因为看诊量比较小,而且自己能看的只是普通的感冒发烧,偶尔有一些妇科疾病。这种给“女服务员”看病的行为前后持续了两三年,2011年5月底,冯某某被杭州警方抓获。


舆论争议


此案件的判决结果遭曝光后引发争议,南京刑辩律师付士峰称该判决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错案,定性分析错误,冯某某不管是否牟利都属于本质上无社会危害性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律师逻格斯 称,不能放任这种逻辑泛滥,否则租房子的房东、早餐店的老板、送外卖的小哥都有可能构成协助卖淫。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撰文总结称,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求医权”是基本人权,好人坏人都应平等享有此权利,“医生的看病行为缘何就成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判决结论与民众认知的悬殊,是本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大争议的根本原因”。


但也有许多民众评论认为,冯某某存在“无证行医”“知情不报”等情节,理应判刑。还有网民指出,邓某某上门诊疗的行为为组织者继续控制女性起到了帮助作用,削弱了女性自救的可能性,应被认定为协助卖淫。


网友评论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判决有很大问题,自媒体不光这些律师,你看一下目前发声的刑法教授对这件事的态度也是表示不认可判决的,比如说蔡雅奇老师,他在法考行业有很深资历,包括大家熟悉的罗翔老师,之前也谈过对类似案件的态度也是和判决不一致的


核心是非法行医,并且为经济利益向有血债的团伙提供协助。我不信身为律师不懂这个事情。我简单科普一下,“血债”这个词,到底指的什么。这个词,现在公共环境用的不多,但内部还不少用。它说的可不只是杀人放火这种。制造毒品,逼良为娼,这都是血债。这是必然要铁拳的,不收拾丫收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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