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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两位律师被强行带出庭审现场 | 人民日报:凭什么把律师赶出法庭!


第一法商观察

6.18 2020



 导读 

6月16日下午,海口中院继续开庭审理一起有20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结果在庭审中,因为举证及回避等事项,先后有两位律师被强行从庭审现场带出法庭。



(2019)琼01刑初137号案件王绍章等多人涉黑案庭审现场,王绍章的辩护人李长青律师指出法院要求的质证方式违反规定,同案犯的多名辩护人也表示不能接受这种质证方式,审判长瞬间呵斥,并且拿掉李长青律师的话筒,宣布:不接受法庭质证方式的,通通都出去!


多名法警瞬间涌上来........


随后,李长青律师提出审判长回避的申请,被审判长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强势推出庭审!



关于事情经过,涉事律师这么说


第一位被强行带离法庭的李长青律师:我被海口中院赶出法庭!原因是举证质证环节,数十份证据公诉机关一揽子抛出来,让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如何质证?这直接违反了人民法院第一审规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要求依据规定对关键证据单独举证,审判长坚决不允许。鉴于此种情形不能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申请回审判长蒋小马回避,他说我干扰法庭,让法警将我带离法庭,还威胁要发司法建议!这样的庭开不开有什么意义?

李长青律师说:在质证环节,527事件的证据,加起来有四五十份,每个被告人有好几份笔录。名称我都记不全,被告人手里什么都没有,如何能够完成质证?
庭审现场,多位辩护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一揽子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方式,担任被告人王绍章辩护人的李长青律师指出法院要求的质证方式违反规定,审判长命令法警拿掉李长青律师的话筒,并宣布:不接受法庭质证方式的,通通都出去!鉴于此种情况,李长青律师当庭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说李长青律师是在干扰法庭秩序,命令法警将李长青律师带离法庭,并表示将对李律师的行为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在李长青律师被强行带离法庭后,另一位律师张维玉也因为申请法官回避,而被审判长命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此事件我们不加评论,只转发两篇官方文章,两篇文章都刊载在中国律师杂志社的官方公众号《中国律师》上,一篇来自《人民日报》,一篇来自《南方都市报》。

01

人民日报:凭什么把律师赶出法庭


刚刚结束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和全国检察长会上,两高“当家人”不约而同提到了律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对法官老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百思不得其解;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则要求“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意见必须及时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严禁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
相比于以往在许多会议上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泛泛而谈,这次两高向社会公开传递的信号中,直接点名了“死刑复核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这两个舆论关注度极高的敏感问题,以明确的姿态给律师撑了腰。同时,以两根当下最难啃的“硬骨头”为例来说事,也颇有“举重以明轻”的意味。
现实中,因为个别“死磕派”律师的不理性行为和部分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律师形成的偏见,一些办案人员在与律师打交道的过程中常常抱有不信任感。有的认为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有的则觉得律师的介入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影响了司法“效率”。
于是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对律师百般刁难,“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就是典型的明证。贿赂案件中,律师会见当事人总会遇到“依法”刁难,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在放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还留了个口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的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于刑诉法并未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作出明确定义,因此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往往一句“特别重大”,就把律师打发了。
然而,真正细究起来,那些刁难律师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刑法开宗明义,其目的一手是“打击犯罪”,另一手是“保障人权”,如果单方面强调司法机关办案的方便和效率,就成了一条腿走路的瘸子;另一方面,依循严格的程序和落实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司法机关自身的保护。前不久沉冤得雪的呼格吉勒图案,就跟当时侦查机关急于破案、审判机关没有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无关系。社会越发达,案情就越是盘根错节,面对复杂的局面,有时真相就显得晦涩难明,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和权利保障作为依靠,岂不等于是给自己“埋雷”?
现代司法环境里,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双重功能,不能简单视之为“麻烦制造者”,而是应该重视律师在整个司法生态的构建中起到的平衡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办案来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不能又悄悄把自己的权力放出了笼子。(《人民日报》2015年01月28日18版)
02

南方都市报:“把律师赶出法庭”,法治将百思不得解


导语:近年来,刑辩律师被法官赶出法庭时有发生,对此,最高法院长周强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他对“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现象百思不得其解,并认为这需要“提高庭审能力和转变审判观念”,最高法已经准备修改完善庭审规则。就此,南方都市报于1月25日发表社论——《“把律师赶出法庭”,法治将百思不得解》。
“把律师赶出法庭”法治将百思不得解

日前,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据人民网报道,周强对“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现象百思不得其解,并认为这需要“提高庭审能力和转变审判观念”,最高法已经准备修改完善庭审规则。
“让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有什么坏处?多听听意见不是好事吗?只要遵守法庭规则,充分听取双方处境,对公正司法非常有好处……这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也是建立以审判诉讼为中心的制度的关键”,最高法首席大法官周强的几段发言得到法律实务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不仅在于媒体报道原话照录、口语化的语言风格,有别于以往官方文稿中的刻板印象,更重要的是,此次全国高院院长会议对“庭审虚化”问题的关注,以及对保障律师辩护权的积极态度。
此前,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那篇著名的反思冤假错案文章中,也用了非常大的篇幅来谈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沈德咏从辩护律师的角色设置入手,强调诉讼对抗、法官居中的必要性,认为“辩护律师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既然“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那么就必须要搞清楚,到底是对法律较真的律师错了,还是法官(或许被迫)模糊了居中裁量的自身角色?
围绕刑事诉讼所延展、存在和运转的各方主体,律师与侦控审机关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律师角色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没有了公权力的机关属性。而相应的,侦控审机关经由刑诉法加持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由于长时间以来对“相互配合”的过分强调,使得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被长期弱化。律师(尤其是本地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是否“配合”既定节奏、是否听话,成为一些地方衡量和管理律师的标准。而律师角色的弱化,被告人权益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就难以得到有效、全面的保障,不仅是庭审期间,也就在日前,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不约而同地表态,称“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周强坦言,“问题在哪里我们也知道,都协调好了要怎么判”。所谓“都协调好了”,指的便是刑事诉讼中侦控审机关基于“互相配合”的关系属性而导致的庭审角色越位,法官不再中立,成了第二公诉人,“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并不是个别现象。正如新近爆出的“律师集体退庭”事件,庭审过程中律师就发现,书记员将公诉人的举证内容提前记录在案,未经质证的公诉方内容被提前记录在案,后续的法庭辩论意义还有多少?此种让庭审形同虚设的行为,当庭发现却不被纠正,正是首席大法官周强忧心忡忡之所在。
律师、尤其是对法律程序较真的律师,“打乱了原来的程序”,法庭冲突变得一触即发,场面看似不可控,“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便成了一种解决上述乱象的方法,或许简单粗暴,但却信手拈来,即便到现在,法检机关内部也不乏对此的支持声音。但庭审再走过场,把指出其问题所在的律师赶出法庭,绝非最好的解决办法,周强所言“恰恰是要改革的对象”,显然也不是解决掉所谓“添乱”的律师,而是反求诸己、让庭审变得“实”起来。
法官回到居中裁量的法定位置,公诉方与辩护律师各司其职,在尊重法庭规则的前提下进行诉辩对抗,这是最基本的诉讼格局,也是最应该重申和强调的程序正义。“把律师赶出法庭”,这个让首席大法官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其实并非没有答案。(南方都市报2015年01月2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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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司法律政、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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