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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法研在线 2023-03-2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Author 学报编辑部

期刊简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法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知名期刊。本刊以“立足检察,面向法学学术前沿和整体司法实践”为办刊定位,以“大法学格局基础上突出检察特色”为栏目建构原则。



目录


特稿——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的若干问题

陈国庆


主题研讨——法源话语与法治中国建设

法源话语及对法治的意义

陈金钊

法源概念的本土化重构

吴冬兴


社会一般道德的法源地位及其功能

孙海波


检察专论

论大数据法律监督

刘品新


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的构建

胡   铭


法学专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性与依附性

于   冲


《民法典》物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规范适用关系

常鹏翱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法律体系解释

王广聪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兰   楠


特稿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的若干问题

 摘  要: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是法治轨道上的现代化。刑事检察是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体现,刑事检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刑事检察现代化是“中国式”和“现代性”的有机融合。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应当立足国情和司法实际,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推动制度机制创新完善,适应数字化时代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提升刑事检察监督质效,以刑事检察现代化推动法治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者简介: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法学博士。


主题研讨

——法源话语与法治中国建设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道德入法、情理法结合等问题都属于法源研究的重要内容。面对聚讼纷纭的法源学说,如何回应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如何构造契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源概念?社会道德融入法律体系,扮演着何种意义的法源角色?围绕这些问题,本期聚焦法源专题,从基本理论到具体适用,多维度呈现法源话语,以期通过法源理论更好地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源话语及对法治的意义

 摘   要:实现法治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法源话语支持法治思维。对法源话语的概括可从法学、法律和法治三个维度进行。从我国现有的法源语用观察,法学角度的法源基本是从司法角度界定法律,目的是在结合论中嵌入逻辑因素,进而较为准确地描述法律实施。作为法律话语的法源,是从立法角度统一法律形式,旨在将其他社会规范及价值等,以认可的方式推定为法。统一法源虽能保障法之权威,但注定是难以完成的任务。在辩思盛行的中国,需要把法源纳入法治话语系统,进而运用法源思维及法律方法塑造法治之法。作为法学话语的法律渊源,为法治思维的塑造提供了思路;作为法律话语的法源,为法治确定了法的范围;作为法治话语的法源,为重塑法治之法提供了思维及方法。

作者简介: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源概念的本土化重构

 摘  要:法治话语是以塑造法治认同为目标的法学表达。“据法裁判”是司法语境下的法治表征,法律渊源构成“据法裁判”之“法”的来源。因此,确定法律渊源的法源概念,应当被视为塑造“据法裁判”认同的法治话语。任何法治话语都是与特定法秩序相关联的、对特定法治实践的理论概括与反思促进。因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和中国特色法治话语建构的法源概念,应当以获致法理共识为目标,超越概念争议和功用定义,进而以形成性质定义之方式,有效彰显本土法治价值观,并就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问题给出有力回应。在具体构造上,法源概念应以“良法善治”为价值依归,将“效力”作为法源的类型要素而非概念要素,最终生成“包含权威性规范命题的事实”这一法理内涵。

作者简介:吴冬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社会一般道德的法源地位及其功能

 摘  要:在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传统二分的法治话语下,一些重要的社会道德被学者当成正式法源,理由是其已融入法律体系且作用方式类似于法律原则。此类道德原则对司法而言固然重要,但这种做法混淆了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模糊裁判根据与裁判理由的界限、侵损依法裁判的司法立场,正式法源论的立场难以站得住脚。鉴于传统法源二分法存在的弊病,效力法源和认知法源的新分类在一定程度上能澄清混乱和划定法源边界。与法体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社会道德归属于认知法源,它们主要扮演裁判理由的角色,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转化为效力法源或与效力法源一起发挥作用。在正式法源阙如时,可优先考虑转化作为认知法源的社会道德,紧接其后再考虑将其他与司法和法体系关联紧密的道德转化为法源论据。社会一般道德虽不必然具有效力法源身份,但不妨碍通过司法转介技术重新发掘其法源性功能。

作者简介: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检察专论

 论大数据法律监督

 摘  要:当下我国大数据法律监督实践存在成绩突出与问题徘徊并存的局面,学术界应当提炼标识性概念、建构原创性理论予以回应。以纵向沿革和横向比较的角度观之,相关探索呈现为由国家力量主导的现实样态,所处阶段展现回归、升级进而穿透事实查明层面的内在规律。此类法律监督以大数据及相关科技为支撑力,以多案监督为着力点,以促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为大目标;关键要素包括检察大数据、批量异常案件发现模型、人机耦合技战法等,重中之重则在于适用不同场景的模型研发。今后我国应当以实践持续改进为面向,出台配套提升国家治理大局的多案监督规则,并鼓励对成熟可用模型提级扩围。

 作者简介: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的构建

 摘  要:全域数字法治监督是新时代从严治党指导思想与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相融合的新理念,不仅实现了法治监督体系由零散到聚合的跨越,还充分利用了数据赋能,拓宽了法治监督体系的广度和深度。全域数字法治监督的核心在于构建全方位让权力运行更加顺畅的监督体系。在构建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枢纽作用,在数字技术支持下实现法治监督业务知识化,打造数据高效安全互联互通的监督平台,满足全过程智能化管理的需求,助推国家法治监督能力与监督体系现代化。

 作者简介: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专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性与依附性

 摘  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新增罪名,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但不能否定,帮助行为正犯化后具有了独立化立法属性的同时,其作为帮助行为的自然属性依然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不能绝对独立地脱离于被帮助对象。司法实践中,应当同时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性和依附性,通过“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强调依附性和帮助属性对本罪独立性外延的限缩,关注被帮助对象是否实际利用了帮助行为产生的作用力,不能仅基于违法数量的叠加而将帮助违法行为径直入罪,且应允许对本罪“积量构罪”推定规则的反证。

 作者简介:于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法典》物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规范适用关系

 摘  要:《民法典》物权编与侵权责任编有紧密的体系关联,在规范适用上存在以下关系:“分工—协作”,即两编的规范共同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适的请求权基础;“一般—特别”,即两编的目的相同规范有一般和特别之分的,只能适用特别规范;“竞合—选择”,即两编调整同一情形的目的相同规范没有一般和特别之分的,当事人可选择适用;“相似—参照”,即在物权行使、处分和保护等方面,物权编有空缺的,可参照适用侵权责任编的目的高度类似的规范。

 作者简介: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法律体系解释

 摘  要:《民法典》已经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被监护人原则情况下,应当重视法律内续造,从民法与特别法衔接以及法律条文内在含义的体系解释视角使《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监护履责施加必要监督的含义更加清晰。按照人身监护的功能主义解释立场,探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与委托照护、临时监护可能具有的监督含义,以分程度的多元化监护监督措施改善单一依赖监护权撤销的功能不足。从未成年人优先价值位阶、法定代理内外部关系、发展性亲子关系等不同侧面完善“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这一不完全法条的解释,以规制财产处分效力间接形成监护监督效果。通过阐释强制报告、家事关系调查和督促、支持起诉的程序机能,进一步释放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作用。

 作者简介:王广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作为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的条件,其中,“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不同于既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表达。如何把握《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结合社会公共利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一般原理深入追问和阐释。个人信息利益结构的多层次性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多元化,决定了与信息保护利用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复杂化。《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有三个层面:第一,当侵害个人利益具有损害社会一般性价值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时,实则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对“众多”的直接理解;第二,数据信息交易安全、数据市场有序竞争与健康发展是该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对个人与超级平台信息处理者之间能力过分悬殊的适度修正,是该法上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层面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公益诉讼的三大起点。

 作者简介:兰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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