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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现成案例的“车撞狗”交通事故,换个法官调解结案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大概八九年前,法院受理了一起“车撞狗”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狗的死亡,车辆轻微的受损。由于发生在村里的道路上,交警部门载明了报案记录,出具了不予认定交通事故的决定书,通知存在纠纷的狗主和车主到法院起诉解决。

案件分给了名牌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在法院某行政部门工作多年、考过司法考试刚任命法官不久的专门办理交通事故类案件(当时还不叫速裁庭)一女法官手里。立案了很长时间,案件一直没有处理。

交通事故案件,在法院历来被视为最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赔偿项目固定、责任划分明确(特别是交警已经认定责任的)、法官权力大(责任划分、花费情况认定一旦一审认定,二审基本不改判)等特点,一般都是新任法官练手且领导赏识的人,才能从事的岗位,因为可以结案数量巨大可以凸显工作绩效,而且案情简单、当事人对立情绪不大。

一般都是案情简单,但也不排除有少数案情新颖复杂、当事人情绪激动的,特别是一些事故认定无法认定的。法官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的权力虽大,但承担的压力也不小。久而久之,专门处理这类案件的庭室,也会积压不少的案件,成了“骨头案”。

为了保持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庭室快速处理案件的记录,院里决定让他们自主决定调出一部分案件给其他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处理,被调出的案件中,就有这个“车撞狗”的案件。

由于车主购买了保险,这起案件也就成了原告狗主跟保险公司的案子。忘了狗的品种了,反正挺贵重的,原告拿出了买狗的票据和最近几次打疫苗的单据,还有训练某些技能的培训费单据,主张损失好像是一万多元。

保险公司答辩的观点是,认为车主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事故是狗主自己看管不严给车主造成了行车危险,而且以上这些票据根本不是正规发票,法院也不应该予以采信。狗主也知道票据不合规,称狗还在他家冰柜里保存至今, 可以进行价值鉴定。

第一次开庭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庭审结束后交待双方,本案系新型案件,你们庭后可以找寻其他法院的类似案例及法律根据以佐证自己的主张,下次开庭提交。

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一是怎么划分责任问题,二是狗的价值认定问题,三是大型犬只的管理规定。

法官询问了办理交通事故的其他法官,均没有处理过此类案件,有说是狗的责任的,还有说车有一定责任的,还有说是意外事件的。法官专门咨询了法院的技术部门,得到的答复是,狗的价值的鉴定真的没有搞过,根本不知道委托哪里鉴定,估计北京上海可能有鉴定机构能做,但费用何止一两万?

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再不好处理的案件也要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果。在当年网路刚刚兴起的年代,身边没有新成的案例,眼见周一就要再次开庭了,法官周六跑到法院能上网的科室查询相关的案例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中国法院网”上,法官找到了一篇某法院介绍处理“车撞狗”处理案例,划分的责任是狗主人占主责,车主占次责;对于狗的价值法院是参照市场价格“酌定”的。此外,本市根本没有出台专门的犬类饲养管理办法,只找到了省里出台的一个规定,其中有,大型犬类应该栓养。

事不宜迟,法官立马打印出来上述案例及省里的管理规定,打电话给原告让来法院一趟。法院安检入口已经关门,法官就从法院正门领着原告到了办公室,将上述材料给原告看,称这个案子谁也不偏向,就照着别的法院处理的办法办,你有什么意见?此外,对犬类的饲养,既然市里没有规定,就按省里的规定来。

原告看完材料的第一句话不是关于案情的,而是说到,大周末的,法官你不休息,是为了我的案子啊?法官说,这不周一要开庭了吗,不准备要材料怎么开庭?原告说,既然外地法院都是这么处理的,我没有话说,就这么办吧,至于狗值多少钱,法官你跟保险公司多争取一下吧。

周一开庭前,法官拿出了上述的材料向原被告共同出示称,既然外地法院有了处理案例,这个案子就按照人家的办法办理吧,至于狗的价值,双方协商一下吧。双方各执一词没有协商成。

法官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叫到外边,推心置腹的讲,这个案子赔偿2000算了,原告的疫苗单据、培训单据虽然不合规,但也是花了好几千,按照狗的价值一万元计算,2000元不过两成责任,还不到次要责任的一般的三成责任,你回去也好交待。保险公司点头同意。

法官回头对原告讲了这个官司达不成调解的话,势必要搞鉴定,能不能找到鉴定机构,以及鉴定费用、鉴定周期都是未知数,况且你那些单据也不是正式单据,判决起来不好认定,干脆折中一下2000元算了,别为这个官司再耗下去了。经过一番的劝导和金额上的争执,原告也就同意了。

到此,这场“车撞狗”的官司以调解结案。过了很久,此前处理该案的女法官遇到了法官,还问起这个案件是怎么处理的,当听到调解结案时,一连的错愕,还询问是如何做到的。

在一些法律人的认识里,司法办案只要挂上“依法办案”加上“司法权威”,就代表着公平裁判,当事人就应该信服。这样的认识,根本没有理解公正的真正含义,没有明白法律的作用和司法工作的全部内容。

尤其当下网络时代,思想认识的多元化加剧,具体到法律行业而言,一个案件,往往会出来一百种法律理解,其中很多都是带着法律人不同的法律水平、功利思想的解释成分在里面。例如,某些网上的“法律专家”还在宣传案子可以“7日内立案”、“二十天拿到欠款”、“三千元保证打赢官司”等等。如此的复杂状况,实则成了司法跟“法律高参”争夺当事人认同的过程。

公正,对于原被告在内的案件当事人而言,都有一个自己的理解,就像每个法律人而言,对于具体的法律规定也会有不同的理解一样。如何当事人从内心体会到司法处理的公正,说句标语化的概括就是,“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只有让当事人从办案细节、裁判说理等内心确信法官处理案件是公正的,是真正想给自己解决事情的,所谓的案件支持金额,不过都是次要的了。有人肯定会说,某些当事人可不是这样,案子不判到心里的金额,不支持他的主张,怎么说也不听,根本没法沟通。

不排除有这种极端个例,但绝大多数当事人是能讲得通道理的,只要注意说理的方式,按照他们能接受的说理方式沟通。可是,如果按照对待极少数无法沟通而放弃所有沟通的办案,岂不是等于将所有的案件当事人推到了办案的对立面?后果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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