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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 | “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丁春峰 私募投融资观察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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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2月3日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化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20〕100),紧接着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2月6日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


国家卫健委的上述通知指出,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规范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充分发挥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的独特优势,鼓励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及药品配送服务,降低其他患者线下就诊交叉感染风险。


同时,互联网医疗健康平台在此疫情期间也发挥了真实的互联网能力,丁香医生、春雨医生、好大夫在线等多家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商都上线了在线医疗咨询服务,为居家隔离的患者提供解答。以平安好医生(01833.HK)为例,仅在疫情期间,平台累计访问人次达11.1亿,APP新注册用户量增长10倍,相关视频累计播放量超9800万。因此,互联网医疗或迎投资风口


那么什么是互联网诊疗?什么是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的准入条件包括哪些?本文从基本概念入手,对“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梳理解析,以供大家鉴阅参考。


目录

一、“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二、“互联网诊疗”相关法律问题

三、“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法律问题

四、“互联网医院”相关法律问题

五、结语


一、“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简称“国务院〔2018〕26号意见”)的规定,“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包括如下七方面的内容。


1.“互联网+”医疗服务


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2) 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2.“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2) 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3.“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2) 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


4.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2) 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


5.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2) 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3) 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


6.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2) 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3) 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


7.“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2) 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


二、“互联网诊疗”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8年7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针对“互联网诊疗”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通过问答的形式总结如下:



1

Q:互联网诊疗的内涵、具体范围以及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条件是什么?

A: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互联网诊疗的具体范围仅限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条件总结如下:

(1)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生不能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平台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

(2) 医疗机构可以自身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也可以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如果自身开展,经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审核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加“互联网诊疗”;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通过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2

Q:互联网诊疗活动与互联网诊疗咨询(即在线医疗咨询或健康咨询)的区别是什么?

A:首先,定义和具体内涵存在差异。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侧重点在于“诊疗”,而互联网诊疗咨询或在线医疗咨询的侧重点在于“咨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而且,如上述第1个问题中所述,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范围也比较明确,即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其次,准入条件或要求不同。互联网诊疗活动有明确的准入条件(详见上述第1个问题),但是互联网诊疗咨询或在线医疗咨询没有明确的要求或条件,医生可以通过非医疗机构开展网上咨询服务,但如果更进一步地涉及到诊断治疗等则必须在医疗机构中进行。



3

Q: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应当注意什么?

A: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
等处方管理规定,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



4

Q: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对医师、护士有什么具体要求

A: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5

Q:医师在线开具处方及药品配送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A:


三、“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8年7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针对“远程医疗服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通过问答的形式总结如下:



1

Q:远程医疗服务的具体情形及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A: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 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2) 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方、平台建设运营方、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远程医疗服务指的是医疗机构之间,或医疗机构、第三方机构之间通过信息化技术为相关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是发生在机构之间的活动



2

Q: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A: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三个方面:(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2)人员基本条件;(3)设备设施基本条件(详情请参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3

Q:远程医疗服务的流程是什么


A:



4

Q: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如何处理?


A: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患者向邀请方(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远程会诊由邀请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远程诊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发生争议时,由邀请方、受邀方、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互联网医院”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8年7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针对“互联网医院”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笔者通过问答的形式总结如下:



1

Q:互联网医院包括哪些种类?是否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

A: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因此,互联网医院必须为实体医疗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



2

Q: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方面

A: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标准包括五个方面:(1)诊疗科目;(2)科室设置;(3)人员;(4)房屋和设备设施;(5)规章制度。其中注意,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而且设置的相应临床科室应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



3

Q: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或医疗服务的医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互联网医院提供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
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4

Q: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互联网医院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A: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律责任。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
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结语


自2018年以来,国家及地方密集出台了“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互联网医疗在2019已经呈现出“快步走”的发展趋势,以平安好医生为例,平安好医生2019年各业务板块收入均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实现总收入50.65亿元,同比增长52%;其中,核心业务在线医疗持续高速增长,贡献收入达8.58亿元,同比增长109%,可谓表现突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更加催化了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基于上述的梳理总结,“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所涉内容较多,互联网医疗公司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互联网医疗活动,唯有如此,公司才能寻求更为长远的发展,也才能获得投资者或资本市场的青睐。



END


作者简介

丁春峰

私募基金及股权投资

民商事诉讼仲裁

公司上市及并购

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京陆私募研究院特邀研究员,智拾网2019年度十佳导师,圆点商学院特邀讲师。曾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从事私募股权投融资及公司上市等资本市场业务。具有律师事务所和私募基金的双重工作背景,以及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的经验。熟悉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各个环节以及红筹(VIE)架构的搭建与拆除。

在“PE实务”、“并购菁英汇”、“图解金融”等金融法律实务平台发表数篇文章,包括《同程艺龙“50%持股+50%VIE协议控制”之解析》、《专业性漫谈|监管视角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性》等。在“梧桐树下”、“智合LawSchool-智拾网”等法律实务平台上线音频(视频)课程,包括《人民币基金境外投资红筹架构实务》、《如何设计可落地的“对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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