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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速记(二十二)

2017-12-04 厚大法硕


考研倒计时19天



法定的一罪的概念★★★★★


1、概念:法定的一罪,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主要有结合犯、集合犯。

2、种类:

(1)结合犯:

①概念:结合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②特征:

A: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B: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C: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③处断原则: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集合犯:

①概念: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②特征:

A: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B: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C: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③处断原则: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处断的一罪的概念★★★★


1、概念:

处断的一罪,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数罪并罚是一般规则,但是有些数罪并罚会不近情理,所以例外情况下不实行数罪并罚。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2、种类:

(1)连续犯:

①概念: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②特征:A:实施数个犯罪行为;B: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C: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D: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③意义:

A: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B: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C: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④处断原则:连续犯实际上是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但是,因为我国司法习惯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不论是否具有连续性均不实行数罪并罚,所以,连续犯在解决数罪并罚问题上没有实际价值,只是在追诉时效计算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2)牵连犯:

①概念:牵连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②特征:

A: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B: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C: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D: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有学者认为,牵连犯除了具有目的上的关联性之外,数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

③处断原则:

择一重罪处罚。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但鉴于其数行为间存在上述牵连关系,数罪并罚显得过重,所以一般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但是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吸收犯:

①概念: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②特征:A:有数危害行为;B: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C:犯不同种数罪;D: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E: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③形式:

A: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B: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C: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下列情形也有人认为是吸收犯:A重行为吸收轻行为;B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C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④处断原则:对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关系★★★★★


1、联系:

(1)应当承认二者的确难以区别,因为牵连犯与吸收犯,都是数行为犯数罪,都是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都是不同种数罪。况且,牵连犯是数罪但不实行数罪并罚,是因为使用了吸收的观念。吸收犯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一行为之所以能被另一行为吸收,显然是因为二行为之间存在某种牵连关系。

(2)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学者们使用了吸收犯和牵连犯两个概念解决同一个问题,即数罪但不需要并罚的问题

(3)吸收犯和牵连犯都属于处断的一罪,都不需要数罪并罚。

2、区别:(区分的方法是掌握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具体类型和典型例子)

(1)牵连犯的类型主要是两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犯罪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窃取他人财物时获得枪支而持有的。

(2)吸收犯的类型主要有三个:必经阶段,典型例子是入室抢劫时,抢劫行为吸收“入室”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组成部分,典型例子是伪造发票又伪造其上印章,伪造发票行为吸收伪造印章行为的情况;当然结果,典型例子是非法制造枪支又持有该枪支的,非法制造行为吸收非法持有行为的情况。


硕硕说:可以说今天的内容全是罪数这个章节的重要知识点,考生需要加倍努力背诵才行啦。对于本章内容的重要性和备考建议硕硕已经在前一篇中强调过,在此不再赘述。本章真题不仅考查客观题,还会考查主观题,在2017年法学综合真题卷中以简答题的方式考过牵连犯的概念和要件;在2016年非法学综合真题卷中以简答题的方式考过结合犯的特征。牵连犯、结合犯的理论是考试的重要考点,还经常考察客观题,可以说罪数形态与分则罪名的结合,是现在考试的显著特点,因此考生在背诵记忆的基础上,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刑法分则条文的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深入理解各个分类形态下的各种情形。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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