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李耀辉| “0首付0月供”购车是否必然构成诈骗?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4-09-05

 “0首付0月供”购车是否必然构成诈骗?

  法耀星空原创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不包括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不确定性、对还未发生的事实的预测。

作者|李耀辉177 1711 7747

Aug.

24‍

法耀星空(ID:fayaoxingkong)

www.liyaohui.net


本文共1666字,估计阅读约需要3分钟......  

 

何为“0首付0月供”购车模式,简单地说,优质征信的购车人通过“0首付0月供”模式购车,首先办理信用贷款支付车辆首付款,提出车辆后办理抵押贷款,然后扣除税款、上牌、装潢、服务费等,如果两个贷款余额达到车款的50%以上,经购车人同意,将贷款剩余部分投资到第三方网络平台,用投资收益偿还汽车贷款月供,直到贷款还清为止。

 

“0首付0月供”购车模式相当于不花一分钱就可以买辆车,听起来天方夜谭,但从理论上,只要投资平台稳定,投资回报率高,“0首付0月供”购车商业模式是可以实现的,但客观的说,这种模式风险较大,当然风险越大,获利倍数也大,如果第三方平台稳定还好,一旦出现问题,那么所谓的“0月供”也就无法兑现了。

 

如果“0月供”无法兑现,那么“0首付0月供”购车模式是否一定是骗局呢?这也不能一概而论。同样是“0首付0月供”购车模式,也有真有假,真投资还是假投资,就算是假的,假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也不尽相同,有的就是一场骗局,有的就是真实交易。

 

这种购车模式是否构成诈骗,需要根据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构成诈骗罪,首先需要存在欺骗行为,从实质上说,欺骗行为就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具体分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式。

 

谈到“0首付0月供”购车模式,大家第一反应是平台不可靠,亏多赚少,假设投资平台无法实现偿还购车人的月供,或者说投资到不正规的平台大概率是要亏损的,虽然整体是亏的,但对于个别投资人,交易的结果有可能是有赔有赚,甚至光赚不赔的,所以说如果贷款余额真正投入到平台上,也不是必然导致亏损无法偿还月供,关键是看购车人有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以及和其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不包括行为人不能控制、存在不确定性、对还未发生的事实的预测。比如说通过各种方式诱导客户选择这种购车模式,将贷款投资到平台上交易,或许有夸大其词的地方,但该诱导行为本身仍不属于诈骗罪的欺诈,正如张明楷教授认为“一般性地对投资者声称其投资极为安全必定获得回报的,也不能认定为欺骗行为。”


来源网络


比如笔者办理的一件“0首付0月供”购车模式的诈骗案,车辆买卖商品交易是真实的,车辆交付给客户,贷款是真实的,都是从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没有弄虚作假,没有虚构“0首付0月供”购车模式,经客户同意将贷款余额投资到平台,整个交易流程没有丝毫的欺诈,只不过后来平台崩盘,投资失败了,无法偿还月供导致案发,刚开始就是以民事纠纷处理的,实践中容易出现一种错误倾向,就是客观结果倒推行为性质,因客户有损失就认定是诈骗。

 

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还要必须足以是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如果客户对“0首付0月供”购车模式透明知情的,对投资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有明确的认知,也能预料到无法按期偿还月供的风险,但为了追求高回报,甘愿冒风险去尝试,不属于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客户没有产生错误认识,而且选择这种模式购车,不意味着必然损失财产。

 

只要是真投资,最终无法按期还月供,那是意志以外的投资市场风险所导致的,比如笔者在办的案件,被告人与客户有按揭代还合同和保证书,属于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民事与刑事间的鸿沟,不能随意僭越。

 


  

作者|李耀辉

TEL:177 1711 7747

53641740@qq.com

www.liyaohui.net

End




李耀辉| 为贪污冤案辩护

李耀辉|未到现场、未签名的不可移动文物鉴定意见不得采信

李耀辉| 无罪案例锦集



微信又双叒叕改版了,如果不标星,你可能就会错过我们的推送。星标只需要:①打开法耀星空公众号主页,点击右上角“..."②在弹出的界面,选择“设为星标”。我们期待与你在每篇推文中相见!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耀星空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