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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写意丨药物临床试验中的伦理委员会

唐华东 孙文 同写意 2022-11-14


作者:植德生命科学组 唐华东 孙文

本文共计7000字,阅读约需10分钟


引言】


基因编辑一直是科技领域最具颠覆性和革命性的话题之一,CRISPR-Cas9技术的出现为精确定位并修改基因提供了一条更加稳定安全的路径,随之而来的是医学技术领域的伦理困境更加备受关注。


这种困境在2018年被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推向了一个舆论高潮,该争议事件中暴露出的伦理问题体现出了伦理审查程序的重要作用,也反映出目前国内伦理审查的监管和法律架构有待完善。


伦理审查涉及到经济利益与道德伦理两者的关系问题,也是临床试验监管中一项重要的行为标准和红线。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新版GCP)中伦理委员会的内容已上升为一个独立章节,和知情同意书内容并列,在此之前其仅作为“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章节的一部分,愈加凸显了临床试验中伦理委员会和伦理审查的重要性。


新版GCP强调了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进一步丰富和明确了必备审查文件范围,同时对伦理委员会整体的设立、运营、审查标准和对试验的跟踪监督等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本文将结合上述内容,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伦理委员会及伦理审查的监管制度作出梳理和介绍。



一、伦理委员会和伦理审查申请


伦理委员会,指由医学、药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查、同意、跟踪审查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所用的方法和材料等,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受到保护。[1]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作为伦理审查申请人,负责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文件材料。[2]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在临床试验项目中,研究者是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研究者与伦理委员会的沟通包括: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者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未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前,不能筛选受试者;临床试验实施前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伦理审查需要的所有文件。因此,研究者应负责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和文件。



二、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备案


(一)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和回避

 

根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的要求,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生物医学领域和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对所审查项目的特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不参与表决。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伦理委员会委员协商推举产生。


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研究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伦理委员会对与研究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二)伦理委员会的备案管理

 

根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委员会工作报告。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执业登记机关更新信息。

 

Tips:目前伦理委员会为依托医疗机构而设立,且除了备案程序外,并无更多的外部监管程序,且其本身为较为松散的组织。这导致了各个医疗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对同一问题的审查尺度、风险容忍度差别很大。近年来,业界曾有专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提案提到伦理审查组织过于扁平化,缺乏位阶较高的、统一的监管法规和组织机构,建议进一步加强对伦理委员会实际运行的监管,以减少类似贺建奎事件折射出的伦理审查与监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3]



三、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职责[4]


伦理委员会审查类型较多,主要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对已同意的试验方案的较小修正审查程序等,具体介绍如下。

(一)初始审查

1.  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

序号
文件
要点
1.        
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
说明临床试验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组织实施的文件。试验方案通常还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的背景和理论基础,该内容也可以在其他参考文件中给出。试验方案包括方案及其修订版。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试验方案和最新的研究者手册,并应当提供足够的时间让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审议试验方案和相关资料。
关于试验方案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第六章  试验方案。
2.        
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
知情同意指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关于知情同意书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第二十四条。
关于知情同意书,需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下:
Ø   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缺乏阅读能力,应当有一位公正的见证人见证整个知情同意过程。
Ø   受试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应当取得本人及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Ø   紧急情况下,参加临床试验前不能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时,其监护人可以代表受试者知情同意,若其监护人也不在场时,受试者的入选方式应当在试验方案以及其他文件中清楚表述,并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同时应当尽快得到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可以继续参加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
Ø   当受试者参加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应当由受试者本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和注明日期,只有在符合规定的特殊条件时,非治疗临床试验可由监护人代表受试者知情同意。(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即对受试者没有预期的直接临床获益的试验,该类临床试验原则上只能在患有试验药物适用的疾病或者状况的患者中实施)。
Ø   儿童作为受试者,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有能力做出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的决定时,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3.        
招募受试者的方式和信息
从临床医疗过程中直接招募、公开招募、邮件招募、数据库招募、第三方介绍和招募等。
4.        
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
——
5.        
研究者手册
研究者手册指与开展临床试验相关的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和非临床研究资料汇编,由申办者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资料和数据,目的是帮助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试验方案,帮助研究者理解试验方案中诸多关键的基本要素,包括临床试验的给药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间隔时间、给药方式等,主要和次要疗效指标和安全性的观察和监测。关于研究者手册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第七章 研究者手册。
6.        
现有的安全性资料
——
7.        
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文件
申办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保证可以给予受试者和研究者补偿或者赔偿。
Ø   申办者应当向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上、经济上的保险或者保证,并与临床试验的风险性质和风险程度相适应。但不包括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自身的过失所致的损害。
Ø   申办者应当承担受试者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或者死亡的诊疗费用,以及相应的补偿。申办者和研究者应当及时兑付给予受试者的补偿或者赔偿。
Ø   申办者提供给受试者补偿的方式方法,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Ø   申办者应当免费向受试者提供试验用药品,支付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学检测费用。
8.        
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研究者应当具备的资格主要包括:
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能够根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最新的工作履历和相关资格文件。
特別地,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个人或者单位承担临床试验相关的职责和功能,应当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应当建立完整的程序以确保其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产生可靠的数据。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授权临床试验机构以外的单位承担试验相关的职责和功能应当获得申办者同意。
9.        
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

Tips:伦理委员会审查的文件中是否包括临床试验项目的研究协议/合同?
 
上述伦理审查所提交的材料中,并没有直接列明临床试验项目的研究协议/合同,但赋予了伦理委员会要求提交“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文件”的职权。业内有观点认为,如果伦理委员会不知道研究合同怎么签订、怎么实施,就无法监管研究项目的实施过程,也无法保护受试者的正当权益。伦理委员会应该关注该等研究合同,审查其中的合法性合规性。此外,从程序合理性角度各方应该在研究项目按法规和制度规定进行伦理审查并且伦理委员会出具同意开展意见之后启动研究合同的审签,即通过伦理审查后才签署合同是较为合理的,以发挥伦理委员会在相关合同内容上的把关作用。[5]


2.  伦理委员会审查的原则和要点


根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当符合以下伦理原则:

 
  1. 知情同意原则。尊重和保障受试者是否参加研究的自主决定权,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防止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受试者同意参加研究,允许受试者在任何阶段无条件退出研究;


  2. 控制风险原则。首先将受试者人身安全、健康权益放在优先地位,其次才是科学和社会利益,研究风险与受益比例应当合理,力求使受试者尽可能避免伤害;


  3. 免费和补偿原则。应当公平、合理地选择受试者,对受试者参加研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 保护隐私原则。切实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如实将受试者个人信息的储存、使用及保密措施情况告知受试者,未经授权不得将受试者个人信息向第三方透露;


  5. 依法赔偿原则。受试者参加研究受到损害时,应当得到及时、免费治疗,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得到赔偿;


  6. 特殊保护原则。对儿童、孕妇、智力低下者、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受试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此外,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中,还明确规定了伦理审查应注意的一些要点,主要包括:
 
  1. 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受试者被强迫、利诱等不正当的影响而参加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知情同意书中不能采用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放弃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也不能含有为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申办者及其代理机构免除其应当负责任的内容。


  2.  伦理委员会应当确保知情同意书、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说明了给受试者补偿的信息,包括补偿方式、数额和计划。 


  3. 实施非治疗性临床试验(即对受试者没有预期的直接临床获益的试验)时,若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由其监护人替代实施,伦理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4. 若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紧急情况下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无法在试验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试验方案中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应的伦理学问题以及法律法规。


3.  审查结果
 
伦理委员会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相关资料的审查流程,并给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审查的临床试验名称、文件(含版本号)和日期。
 
伦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得到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伦理审查时应当通过会议审查方式,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类型有: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审查意见应当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或者否定的理由。此外,审查决定为“不同意”和“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时,必须告知申请人可就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提出申诉。[6]
 
(二)事后报告和记录提供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伦理委员会应当关注并明确要求研究者及时报告:
 
  1. 临床试验实施中为消除对受试者紧急危害的试验方案的偏离或者修改;

  2. 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的改变;

  3. 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4. 可能对受试者的安全或者临床试验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 


在不违反保密原则和相关法规的情况下,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受试者的原始医学记录,以核实临床试验的过程和数据。据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配合并提供所需的与试验有关的记录。
 
伦理委员会应当保留伦理审查的全部记录,包括伦理审查的书面记录、委员信息、递交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往来记录等。所有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5年。研究者、申办者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伦理委员会提供其标准操作规程和伦理审查委员名单。
 
(三)跟踪审查[7]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正在实施的临床试验定期跟踪审查,审查的频率应当根据受试者的风险程度而定,但至少一年审查一次。伦理委员会应当指定委员进行跟踪审查,跟踪审查的委员不得少于2人。
 
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研究者按时提交报告,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试验的进展;受试者纳入例数,完成例数,退出例数等;确认严重不良事件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研究风险受益的任何事件或新信息。伦理委员会在审查研究进展情况后,再次评估试验的风险与受益。
 
伦理委员会跟踪审查的具体内容则包括:
 
  1. 是否按照已通过伦理审查的研究方案进行试验;

  2. 研究过程中是否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3. 是否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4. 是否需要暂停或者提前终止研究项目;

  5.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修改审查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修正案审查是指对试验过程中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的审查。试验过程中对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就修正案审查提交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方案对预期风险和受益的影响、修改方案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影响。
 
伦理委员会主要针对方案修改后的试验风险和受益进行评估,做出审查意见。为了避免对受试者造成紧急伤害而修改方案,研究者可以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前实施,事后及时向伦理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五)其他审查[8]
 
严重不良事件的审查。指对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的审查,包括严重不良事件的程度与范围,对试验风险受益的影响,以及受试者的医疗保护措施。
 
不依从/违背方案的审查。指对临床试验进行中发生的不依从/违背方案事件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就事件的原因、影响及处理措施予以说明,审查该事件是否影响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是否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
 
提前终止试验的审查。指对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提前终止试验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报告提前终止试验的原因,以及对受试者的后续处理,审查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结题审查。指对临床试验结题报告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报告试验的完成情况,审查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保护。
 
(六)审查方式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伦理审查的方式包括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具体而言:

“第二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以会议审查为主要审查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快速审查:


(一)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

(二)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试验项目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

(三)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审查。


 第二十六条 快速审查由一至两名委员负责审查。快速审查同意的试验项目应在下一次伦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速审查项目应转入会议审查:


(一)审查为否定性意见;

(二)两名委员的意见不一致;

(三)委员提出需要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伦理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


Tips:伦理委员会的职责除上述审查工作外,还包括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受试者的相关诉求。受试者应在事先被告知当存在有关试验信息和受试者权益的问题,以及发生试验相关损害时,受试者可联系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及其联系方式。


三、结语


通过伦理审查是进行涉及人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前提之一,对于临床试验的申请和合规开展而言具有重要的监管和把关作用,新版GCP的颁布即体现了规范伦理程序,强化伦理责任的政策趋势。除新版GCP外,国家卫生健康委此前公布的2019年部门规章立法计划中也包括了修订《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有待进一步关注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监管领域会出台哪些新的政策措施和规则变化。



[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

[2]《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3]《熊思东代表建议:强化中国涉人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与监督》,http://news.sina.com.cn/o/2019-03-07/doc-ihsxncvh0628324.shtml.

[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

[5]《机构伦理委员会该不该审查项目研究协议/合同?》,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603616766&ver=2666&signature=kNxMAAKgTIJ*acm*XVJUE9JV5imLIjJiwTRlBqROQhXPs7NJKeU3O6PVTol*nG6DEVurZl8WT0LwCcqExASE*Q6JtfcjmYMl*HRV1cLdliwPU0iZKgN2xA-AOiwbUGew&new=1。

[6]《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2010)。[7]《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8]《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



植德生命科学组

植德生命科学组专注于生命科学及医疗健康全产业链条的法律服务及其前沿研究,包括药品研发、临床实验研究、药品生产、生物技术、医疗器械与医疗服务等,为该等领域的研究机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医疗机构、投资机构提供包括知识产权、投融资、并购、跨境药品研发与交易、员工激励与人力资源整合、合规、反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保护、上市、反垄断等在内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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