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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丨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跃居世界第二,还有哪些难题待解?

2018-04-25 《瞭望》新闻周刊 瞭望

 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27.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2.9%,对GDP增长的贡献接近60%

 2016年,德国、英国、美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分别为59.3%、58.6%和58.3%,数字经济在其GDP中已占据主导地位

◆ 我国数字经济企业的发展战略基点是依托快速增长的用户数量,以互联网营销思维、流量思维、平台思维推动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张

◆ 如今的数字经济技术范式的转换将带来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路径的升级

 同时存在着核心技术缺失、创新能力不强、监管体制不完善等问题

 如何壮大数字经济的中国路径?解答↓↓↓



原题《壮大数字经济的中国路径》

文/李勇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总量达到27.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32.9%,同比提升2.6个百分点,对GDP增长的贡献接近60%。具体来看,中国在一些领域已领先全球。例如:

  • 中国电子商务零售额高居全球第一,占全球份额高达四成;

  • 中国与个人消费相关的移动支付金额为美国的11倍,便利程度居全球之首;

  • 金融科技在中国的成长也超出了英美等发达国家……


  从本质上看,我国数字经济企业的发展战略基点是依托快速增长的用户数量,以互联网营销思维、流量思维、平台思维推动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张。这种思维充分利用了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用户流量红利,基于对消费互联网的理解和应用,推动了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崛起。


  十九大报告将“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战略与新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也强调,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着眼于数字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未来走势,打造中国数字经济升级版势在必行。


数字经济发展潜力巨大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显示,尽管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总体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但数字经济占GDP的比例(32.9%)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的差距2016年,德国、英国、美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分别为59.3%、58.6%和58.3%,数字经济在其GDP中已占据主导地位。


  从数字经济的基础部分看,2017年我国基础部分增加值占同期GDP比重为7.4%,其比重基本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6%~8%)持平(此项指标全球最高水平为韩国,2016年占比为11.3%)。但是,我国数字经济在部门与区域间发展不均衡,“三农”领域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很低,制造业数字化水平仍有待于进一步提升,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均有较大差距


  从行业来看:

  • 2017年,我国服务业中数字经济占行业比重平均值为32.6%,德国、英国、美国2016年分别为55.9%、53.6%、53.3%

  • 2017年,我国工业中数字经济占行业比重平均值为17.2%,而德国、韩国、美国、英国、日本2016年分别为41.8%、41.3%、35.9%、33.7%和29.6%

  • 2017年,我国农业中数字经济占行业比重平均值仅为6.5%,英国、德国、韩国2016年分别为25.1%、21.3%、14.7%,美国、日本、法国也均超过10%

  • 此外,据测算,2016年我国97个生产部门中ICT(信息、通信和技术)中间投资占比低于0.5%的部门高达55个


  从区域发展看,数字经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更是显而易见:

  • 2017年,广东、江苏、山东数字经济规模均突破2万亿元,三省数字经济总量占全国数字经济总量三分之一

  • 西北地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数字经济规模为10762亿元,相当于全国总量的4%

  • 东北老工业基地(辽宁、吉林、黑龙江)为14393亿元,相当于全国总量的5.3%


  不难看出,尽管中国数字经济的整体规模已经很大,但依然有着巨大的发展潜能。继续发挥数字经济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打造中国数字经济升级版有着充足的想象和实践空间。


新技术崛起契机来临


  由于数字经济的技术进步具有一定的路径依赖特征,美国等国家在数字经济的技术标准、开发平台、人才储备等方面已建立了明显的竞争优势,加之我国在通信技术、芯片技术、软件技术等方面缺乏核心技术的“软肋”依然明显,因此,要实现技术上的跨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但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经济正向移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时代全面转型,新技术的崛起为我国实现核心技术的跨越,激发数字经济潜能,打破全球数字经济领域固有版图提供了历史性契机。目前来看,我国在部分技术领域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例如:

  • 在5G移动通信方面,我国企业已建立了一定优势。

  • 在人工智能芯片方面,我国企业拥有了自己的核心技术。

  • 在量子通信等领域,我国也走到了全球的前列。

如何抓住数字经济向移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时代全面转型的历史性契机,对于我国数字经济实现追赶甚至超越至关重要。


  具体而言,我国此前在数字经济领域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源于市场主体依托快速增长的用户数量,以互联网营销思维、流量思维、平台思维推动数字经济规模持续扩张。如今的数字经济技术范式的转换将带来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路径的升级。


  我国具有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基数,在数字经济领域积累了海量数据资源,合法利用这些数据资源进行深度开发,建立以数据为驱动力的研发架构,使我国能够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领域的核心技术获得突破,赢得新竞争优势。在工业互联网领域,依托我国现有制造业基础和国内外市场需求规模,利用数据驱动创新方法显著改善产品、流程、组织方法和市场,能够实行快速的产品迭代,实现数字经济时代实体经济的跨越发展。例如,3D打印技术就极大地提升了企业的研发效率,降低了定制化、小批量生产成本,推动“按需”制造发展。


  在研发设计方面,利用互联网平台,整合全球设计能力,能够使企业在不扩大现有研发设计队伍的情况下,实现设计能力的无限放大。而利用各类与研发设计相关的大数据,也将使设计能力获得快速提高,使中国设计能力快速赶超先进国家。此外,当前我国智慧城市建设,实现数据资源整合利用,将提升数字经济的综合运用能力,突破数字技术全面渗透到生活各个领域的技术难题与模式难点,形成数字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


完善数字经济生态


  目前,支撑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仍待加强(如数据立法、电子商务立法等滞后),缺乏高层统一的推进机构,包容创新的监管架构依然未形成。因此,建立鼓励创新的良好制度环境,完善现有数字经济发展生态,让新技术在更为肥沃的土壤中发展壮大,并激发数字经济潜能至关重要。


  首先,加快数字经济方面的立法步伐。从发展现状看,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法等对数字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都没有出台,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立法的滞后带来了很多问题:

  • 其一,对数字经济的新要素——数据的利用无法可依

  • 其二,立法滞后导致政府监管无法可依,或者放任不管,或者简单粗暴一刀切。

  • 其三,法律缺失导致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很容易陷入无序状态。现实中,线下不规范问题在线上被快速复制放大,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上快速扩散,侵犯注册商标时有发生,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屡有显现。同时,恶意复制初创企业经营模式行为、侵犯隐私现象等新型经营不规范问题持续涌现。

  • 其四,法律不健全背景下,各种利用数字技术的犯罪行为时有出现,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依托互联网迅速蔓延,波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经济社会危害更大。


  其次,建立包容创新的监管框架。数字经济不是法外之地,必须要进行规范化的监管。同时,数字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形式,有着诸多新特征,要避免直接使用原有监管模式套用到数字经济。这就要求对数字经济的监管,要在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技术、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并要求各个监管部门之间能够协同同步,逐步构建起灵活有效的监管机制。着眼于挖掘数字经济发展潜能,推动数字经济在不同行业健康发展,要杜绝主管部门立足于如何减少监管责任或维护既得利益者的监管动机。以共享出行为例,要在数据隐私保护、安全出行、社会保障等方面建立弹性的监管框架。


  其三,建立新的信任机制,打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诚信交易社会环境。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大量物理资产数据化,使大部分交易远程化,这要求建立一个更为诚信的社会环境。因为交易过程的虚拟性,以及数字商品在交易过程中的质量不可见性,都需要诚信交易环境作支撑。在本质上看,数字经济就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的前提是信任,只有各方交易者之间有着基本的信任,基于数字的交易才有达成的可能性。换言之,数字经济带来的机遇不会在没有信任的情况下实现。


  作为后发国家,我国的社会信任机制并没有完全确立起来,很多交易无法通过远程的方式完成。当前,我国亟待建立一种基于可视化的数字环境下的信任机制。该信任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与经济中多种主体的信用相关的数据打通并共享。这就需要在政策层面推动实现与信用相关的数据进行共享,鼓励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估模型。当然,着眼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来建立相应政策体系也至关重要。


  其四,强化数字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降低数字经济企业的成本。例如,根据数字经济领域众包、众筹、众创、平台化等多种商业模式创新,研究允许数字经济企业试行多种形式的劳动用工模式,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数字经济企业(机构)的网络费用、云计算费用、房租等多项成本。


  其五,建立适应数字经济的统计体系。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现有的市场交易价格的GDP统计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有必要对数字经济的统计进行深入研究,并建立真正反映数字经济特色的统计框架体系。LW


刊于《瞭望》2018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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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制 | 潘燕

编 辑 | 唐朵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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