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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给京东造成了十亿伤害吗?

齐亮 齐亮说 2021-04-14

 

双十一前,京东起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原因是“天猫通过签订“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开设店铺的众多品牌只能在天猫开店,而不得在京东参加促销活动和开店,京东认为这种“二选一”行为,侵犯了京东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赔京东10亿元。”

 

天猫给京东造成了十亿元的伤害吗?

 

答案是否定的,天猫的“独家协议”没有给京东造成任何损害。

 

张三和李四结婚,要求李四签订契约,同意不能出轨,张三伤害那些想和李四发生X关系的人们了吗?

 

张三雇佣李四,劳动合同规定李四不得兼职,张三伤害那些想雇佣李四兼职的企业了吗?

 

什么是伤害?

 

为了表述的准确,在奥派经济学中我们更多的使用“侵犯”一词,天猫是否侵犯了这些品牌和京东合作的权利?

 

显然没有,因为这是一份自愿的交易。自愿的交易里没有侵犯,只有互惠。交易就意味着为了获得利益而放弃成本,这里的机会成本就是和京东合作的机会。

 

京东认为天猫给自己造成了十亿的损失,这种算法显然是荒谬的。比尔·盖茨不来我的公司上班,给我造成了一百亿的损失吗?宋慧乔没有嫁给我,给我造成了莫大的伤害吗?

 

想象的伤害不是伤害,想象的损失不是损失。交易都没有发生,哪来的损失?

 

京东起诉天猫的法律依据众所周知,那就是反垄断法。在芝加哥学派的大师们(如张五常)看来,反垄断法是一笔糊涂账,根本没法证明它的对错;在奥地利学派的学者们(如罗斯巴德和张维迎)看来,反垄断法谬之千里。因为世界上只有一种垄断需要反对,那就是行政垄断,就是借助暴力排他达成的垄断。企业靠市场竞争达成的垄断,完全没有问题。

 

天猫有什么“市场支配地位”吗?

 

这个词汇很成问题。天猫不是白宫或者国税局,天猫支配不了任何企业。

 

天猫只能用利益来吸引客户,这些品牌企业就是天猫的客户。天猫在和品牌企业的合作中并没有优势。品牌企业既可以选择京东,也可以选择天猫。他们的选择更多,当然是考虑谁能给自己带来更多利益就选择谁。选择更多的一方,怎么可能是弱势的,是被支配的?

 

如果品牌企业因此感到无奈和不满,只能说是一种贪婪。就好像你选了一个收入高的工作,然后吐槽企业禁止你兼职,导致你少赚了钱一样。实际上你的选择肯定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否则你为什么选这家?

 

不管天猫在市场中有什么地位,都是消费者给的。消费者给它这样的地位唯一的原因就是因为它为消费者创造了足够多的价值。如果京东或者其他企业羡慕这样的地位,正确的方式是努力为消费者创造更多价值,去赢得消费者的认可,而不是诉诸于法律。

 

冤冤相报何时了。主流经济学中以占据市场份额来论“垄断”的错误解释让很多人视京东这样的大企业如洪水猛兽。如果连京东都以“垄断”的罪名起诉对手,那么京东被其他企业以同样罪名起诉的日子,还会远吗?

 

那不会是企业的福音,更不会是消费者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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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配图:克里米亚风景, fyodor vasily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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