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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 法宝原创

2017-07-26 郭叶 孙妹 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主编;孙妹, 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执行主编。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内容提要: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五批共计77例指导性案例。本文将77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介绍指导性案例况、特征和发布情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其司法应用的特点和规律,进而探讨在发布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大数据分析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六年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状况日益受到关注。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5批77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37例,尚未被应用的有40例,与2015年同期相比,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增加了9例,同比增长率约为24%。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有549例,其中民事案件483例,行政案件51例,刑事案件15例。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24号,高达193次。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及江苏省等地区,以中级人民法院和终审程序为主。


  一、指导性案例概况


  (一)指导性案例的界定


  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1〕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2〕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每一个指导性案例均应由七个部分组成: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裁判要点、基本案情及裁判理由。对这些部分的内容,发布者不是照搬原生效裁判文书,而是通过重新梳理后对其提炼和总结,这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二)指导性案例的特征


  1.发布主体一元化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3〕又被称为创制主体,是指将符合条件的案例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机构。从理论上看,为了维护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和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应当实现一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从实践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据此可知,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权统一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不享有此项权力。


  2.来源途径多元化


  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实行推荐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指导性案例的推荐主体及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各高级人民法院及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规定的,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二是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并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4〕


  3.参照效力具有强制性


  《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4.发布形式具有公示性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应当以公告的形式统一发布。目前,公告的法定途径有三种,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5.援引方式具有规范性


  《实施细则》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只能作为裁判理由予以引述,而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予以援引。法官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时,应当注明其编号和裁判要点。非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时,案件承办人亦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理由第7项规定: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但该文 34 44610 34 15262 0 0 2318 0 0:00:19 0:00:06 0:00:13 2763也明确说明,指导性案例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5〕


  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发布规律



  1.指导性案例发布日期不固定


  如图1所示,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开始,每年都发布指导性案例,发布批次在1-4批不等。从发布的月份来看,上半年主要集中在1月、4月、5月、6月,下半年集中在9月、11月和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审结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999年4月,最新的案例是2016年1月。审结日期主要集中于2009年之后,共有66例,总占比86%。


  2.审结与发布日期间隔多


  在五年之内审结日期与发布日期二者间隔在5年之内的案例数量68例,总占比88%。间隔时间10年以上案例有3例,即指导案例38号、41号和52号。其中指导案例38号是审结日期最早的案例,审结日期为1999年4月,发布日期为2014年12月,审结与发布日期间隔15年之多。间隔在1年之内的有8例,有3例的发布和审结日期间隔在7个月左右,即指导案例4号、24号和61号。


  3.发布频率不固定但发布数量明显增多


  除2011年年底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为4例外,2012年、2013年和2015年各发布两批,发布的案例数量分别为8例、10例和12例。2014年和2016年各发布四批,发布的案例数量分别为22例和21例。未来发布批次及单批次发布数量仍有上升的可能。


  (二)发布特点


  1.案由以民事类居多,合同纠纷总占比最高



  如图2所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国家赔偿及执行类。民事类最多,有31例,总占比40%,具体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11类案由,合同纠纷最多,共14例。刑事类有14例,总占比18%,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13类案由。需要指出的是,第十五批中的指导案例71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的指导性案例。行政类有14例,总占比18%,具体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7类案由。知识产权案件10例,总占比13%,具体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执行类案件5例,国家赔偿类案件仅3例。


  2.裁判要点以实体指引为主,程序指引为辅



  如图3所示,裁判要点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共有69例,总占比90%。涉及程序问题的仅有8例,其中,6例为民事诉讼程序问题,2例为行政诉讼程序问题。对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尚无指导性案例。


  3.关键词以法律通用词汇居多


  如表1所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每篇有3-7个关键词不等。经统计,已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共有225个关键词,累计出现次数较多的是“民事”“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法律通用词汇。能够突出个案核心内容及主要法律适用问题的关键词出现频次较少。


  4.案例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及苏沪浙等地为主



  如图4所示,指导性案例主要来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16个省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占绝对优势,共计18例;其次为江苏省、上海市和浙江省,分别12例、11例和7例;发布2-5例指导性案例的有6个省份,分别为四川省、北京市、山东省、天津市、安徽省和江西省。福建省、重庆市、广东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这七个省的指导性案例数量最少,均仅涉及1例案例。


  5.审理法院以高级人民法院居多



  如图5所示,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占绝大部分,专门法院审理的案件仅有1例。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最多,共计22例,约占29%,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数量相近,依次为18例、19例和17例。


  6.诉讼程序以二审案件居多



  如图6所示,诉讼程序为二审的案件共41例,总占比58%,一审程序的案件17例,总占比22%,再审程序、执行程序、国家赔偿程序的案例占的比例相对较小,分别为13%、6%、4%。另外,2016年公布的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63号首次涉及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程序,本文将其归于其他程序。


  7.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如图7所示,判决书的比例高达72%;裁定书占22%;决定书约占5%;执督复函所占的比例最小,仅有1例。


  三、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情况可以分为确定性援引和不确定性援引。〔6〕为了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本文仅对确定性援引进行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为了对确定性援引做更为深入的剖析,进一步对确定性援引做类型化区分,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分为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7〕549例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8〕共涉及190例,隐性援引〔9〕共涉及351例。另外一种特殊援引方式即法官评析援引,〔10〕共涉及8例。


  (一)整体应用情况


  1.从整体来看,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近一半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的十五批77例指导性案例中,如表2所示,已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有37例,未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有40例,各自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8%和52%。


  2.个案应用上,仅有4例指导性案例应用较多



  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7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37例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共计549例应用案例。其中,如图8所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指导案例24号应用频率最高,共193次。买卖合同纠纷的指导案例15号、23号、9号应用较多,分别为55次、43次、35次。累计应用10次以上30次以下的有11例指导性案例,分别是1号、8号、34号、54号、22号、5号、25号、19号、17号、41号、13号。有22例指导性案例应用次数均在6次以下,应用次数较少。


  3.援引方式上,法官更倾向隐性援引



  如图9所示,从援引的方式上来看,分为明示援引、隐性援引及法官评析援引。其中,明示援引共涉及190例,约占35%,包括法官主动援引的141例和法官被动援引的49例。隐性援引共涉及351例,约占64%。法官评析援引共涉及8例,仅占1%,包括1例超前援引和3例发布前的案例评析援引和4例发布后的评析援引。


  (二)应用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对比分析


  1.应用案由


  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37例指导性案例中,民事案例有17例,刑事6例,行政8例,知识产权4例,执行2例。国家赔偿类尚未发现应用案例。


  (1)指导性案例多数被应用于同类案由的案件中已被应用的37例指导性案例有31例被应用于案由相关的案例,指导案例24号的193例应用案件中,应用案由相同的有170例,总占比88%。


  (2)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不同案由的案例中已被应用的3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6例被应用于不同的案由,虽然二者案由不同,但争议焦点或者案件关键案情存在着相似性。例如指导案例24号的裁判要点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该裁判要点在司法实践中还常被法官或当事人应用于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和“运输合同纠纷”等类案件中。其中,应用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的案件,法官适用的裁判规则均为“被侵权人或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应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由的案件与指导案例24号相似点在于,引发该保险合同纠纷的基础案情与指导案例24号相似,均为交通事故引发的事故责任或赔偿纠纷;运输合同纠纷虽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完全一致,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存在交叉,均涉及交通运输问题。


  2.应用地域



  (1)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不受来源地域的限制


  如图10所示,尽管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以东部或经济发达地区为主,但应用案例的地域并不仅仅局限于此。甘肃、广西、湖南、吉林、辽宁、宁夏、青海、新疆、陕西、河北、海南、云南、山西和贵州等14个省、自治区,虽然没有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但均在审判实践中应用了指导性案例。


  (2)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粤浙鲁苏豫等地区


  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等16个省市,而应用指导性案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等30个省市,且二者并不完全重合。其中,应用率最高的省为广东省和浙江省,其次为山东省和江苏省,然后依次为河南省、上海市、四川省、湖北省、安徽省和辽宁省,其余省份应用率较低。


  (3)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地域更注重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在应用案例超过15例的10个省市中,除辽宁省外,其他9个省市均曾遴选过指导性案例。可见在审判实践中,曾遴选出指导性案例的省市更加注重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3.审理法院



  (1)普通法院比专门法院更重视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法院主要是普通法院,共计547例,专门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较少,仅有2例。


  (2)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


  如图11所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较高,应用率分别为34%和57%。高级人民法院应用较少,应用率8%;最高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应用率合计1%。


  (3)最高人民法院应用的指导性案例较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有18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案例仅有3例且均是对指导案例24号的应用。应用较少的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普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4.诉讼程序



  (1)应用案例涉及诉讼程序的案件居多


  如图12所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程序比应用案例涉及的程序更丰富,其中督促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均没有应用案例。应用案例中审理程序的案件有515例,适用执行程序33例,另外特殊程序1例。


  (2)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以二审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77例指导性案例的诉讼程序中二审居多,共41例,应用案例的诉讼程序也以二审为主,共计298例,总占比54%。


  5.终审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的77例指导性案例中涉及二审和再审程序的共有51例。549例应用案例中,涉及到二审和再审案件共计324例。


  (1)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终审结果均以二审维持原判居多


  如图13所示,涉及二审及再审程序的指导性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最高,约占51%,二审改判的约占17%,再审维持原判及再审改判的各占6%,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占14%,发回重审的占4%。如图14所示,应用案例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约占81%,二审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约占9%,二审改判的约占6%,再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约占2%,再审改判的案件仅占1%。可见,与指导性案例相比,应用案例中维持原判的比例更高,二审或者再审改判的比例更小。


  (2)指导性案例及其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例涉及合同纠纷的较多


  在指导性案例中改判的案例包括1号、4号、8号、12号、46号、49号、52号、72号等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故意杀人、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应用案例的改判案件主要援引的指导性案例包括1号、8号、9号、15号、23号、61号等。这些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以合同纠纷为主,尤其是买卖合同纠纷居多。


  (三)应用案例的应用情况分析


  1.首次应用时间



  如图15所示,在已被司法实践应用的37例指导性案例中,除1号、8号、12号和38号之外,其余33例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均发生在其发布以后。指导性案例被首次应用的时间分别为其发布后的1-30个月不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发布的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首次应用时间为2012年1月5日,前后间隔仅16天的时间。间隔较短的还有指导案例41号、57号、61号,间隔时间依次为27天、50天、57天。


  2.应用主体


  (1)应用主体广泛



  如图16所示,在审判实践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其中,上诉人和法官应用比例最高,约各占28%;其次为原告,总占比16%;再次为被上诉人、被告、申请人,总占比分别为12%、6%、5%;而公诉人、辩护人和被申请人相对较少。


  (2)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以期实现同案同判



  在实践中,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时基本上都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了相同判决。如图17所示,在法官主动援引的141例应用案例中共涉及23例指导性案例,其中援引最多的是指导案例24号,共计84次;其次是指导案例34号和15号,分别为15次、9次。其他20例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次数均在5次以下。


  (3)当事人引用指导性案例频率最高,形式较丰富


  当事人在审判中应用指导性案例的频率最高,总占比约73%。当事人,既包括审理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在起诉、上诉、答辩还是举证质证等环节均可援引指导性案例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当事人引用的31例指导性案例中,引用最多的是指导案例24号,其次是23号、1号、22号。


  (4)公诉人引用指导性案例较少,形式较单一


  对于公诉人而言,其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比较单一,即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案例13号曾被公诉人作为参考依据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应用内容



  根据前文对指导性案例编写结构的介绍,每篇指导性案例均由七个部分组成,即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还是当事人,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其引用的内容不仅包括裁判要点,还涉及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从图18中能够看出,裁判要点占比重为70%,应用的频率最高。


  4.应用表述


  根据《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发布批次、指导案例编号、指导案例字号、指导案例标题、裁判要点等七个要素。


  (1)发布主体、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是应用频率较高的三个要素



  如图19所示,发布主体被援引的频率最高为516次,达到了94%。首要的表述形式有:参照/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请求/建议/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其次是指导案例编号,仅次于发布主体,被使用频率为366次,达到了67%。其主要的表述方式有:指导案例x号、第x号指导案例、指导性案例第x号等。再次是指导案例编号,其被援引的次数共计188次。除此以外,使用频率较高的还有发布日期和指导案例标题。


  (2)应用表述模式并不固定,表述要素中以“主体+编号”“主体+指导性案例”“主体+编号+要点”为主导模式


  根据应用表述所涉及的七个要素的引述情况,可将其分为单要素表述、双要素表述、三要素表述、四要素表述、五要素表述和六要素表述六大类。通过对549例应用案例的统计和分析,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根据表中的统计结果可知,六种不同的表述类别所涉及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各不相同,即使是相同的表述类别,具体的要素种类和组合模式也存在差异。其中,三要素的表述分类最多,有179例;双要素有158例;单要素、四要素、五要素分别90例、76例、39例;六要素相对较少,仅有7例。


  三要素表述中包含十几种表述模式,其中,“主体+日期+编号”模式有51例,“主体+编号+要点”模式有49例,二者占三要素表述模式中的一半以上,处于主导模式。双要素表述中,“主体+编号”模式有91例,占双要素模式的58%。单要素表述中,以“主体”为主要的表述模式,同时一般表述构成为“主体+指导性案例”。四要素、五要素、六要素的主要表述模式分别为“主体、日期、编号、要点”“主体、日期、编号、标题、要点”“主体、日期、批次、编号、标题、要点”。


  (3)法官引述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情况较少



  在549个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共有190例,其中包含法官主动援引141例,法官被动援引49例。如图20所示,法官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在裁判理由部分同时引述


  指导案例编号和裁判要点的共有64例,总占比34%;其他要素的引述情形,共涉及126例,总占比66%。


  5.应用结果



  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在549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90例。其中,法官主动援引141例,予以参照的131例,总占比93%;未参照/未说明的10例(未参照8例,未说明2例),总占比7%。法官被动援引49例,予以参照的18例,总占比37%;未参照的31例,总占比63%。法官隐性援引的共有351例。如图21所示,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较高,被动援引的参照率较低。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调研结果可见,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六年多,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案例的发布及司法实践的应用等很多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1.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比较宽泛


  《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2条规定了指导性案例遴选的条件,其中“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比较明确的标准。而其他几个条件如“社会广泛关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和其他具有指导作用”都是比较宽泛和模糊的标准。虽然《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规定,但标准仍然不明确。目前,案例数量庞大、纷繁复杂,在众多的案例中挑选出符合指导性案例标准的案件非常困难,加上遴选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难度系数。因此,尚需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2.指导性案例案由种类比较有限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自2010年确立以来,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要本着“少而精”的理念,整体上发布数量比较有限。目前已涉及案由仅几十种,尚有很多案由未涉猎。司法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各类案件数量增幅明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类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亟需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加以研究和指导。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工作必须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借助于信息化的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方式,来不断提高发布的数量和质量,拓宽案例的领域和范围。


  3.从应用数量来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较少


  《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但是,对于“参照”究竟应该具有何种程度的拘束力,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截至2017年5月,我国目前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多达3000余万,但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仅有几百例,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用效果不够理想,应用案例也主要集中在个别案例上。同时,在援引方式上,法官更倾向于通过隐性援引的方式应用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不利于对司法裁判的监督。


  4.对类似案件的判断标准不同,应用内容上存在多样化


  《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用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可见类似案件是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判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在应用内容上也存在着一些不同,不仅包括裁判要点,还涉及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对于如何判断类似案件目前尚无定论,基本案情相似性的比较仅在简单案件中容易适用。对于复杂案件而言,案情复杂多样不宜作出相似判断。相比较而言,虽然案情不同但是争议焦点相似更具有法律适用上的可行性。〔11〕


  5.从应用案例的援引表述来看,存在援引不尽统一的情况


  《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根据调研结果,司法实践中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情况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多的是“发布主体+指导案例编号”,也有相当数量的应用案例仅提到“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等字样。另外,应用较多是三要素中的“发布主体+发布日期+指导性案例编号”和“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裁判要点”,可不同的应用主体在援引指导性案例时往往会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援引情况不尽统一。


  6.从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来看,存在着一些地区差异


  549例应用案例主要分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等30个省份。虽然地域分布比较广泛,但约60%的应用案例集中分布在粤浙鲁苏豫沪这6个省份,其他24个省份仅有少量应用案例。目前,西藏尚无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从应用案例集中分布的地域来看,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很少。经济发展水平与法院的司法应用情况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域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指导性案例的贯彻和应用情况较好。


  (二)完善建议


  1.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是衡量案例能否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准则,而具有统一、明确的遴选标准是规范案例指导制度、提升指导性案例质量的重要保障。纵观《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目前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规定过于原则,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理论界和学术界对于该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诸如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内容标准和形式标准、一般标准和个别标准等。〔12〕早日通过法律规范性文件统一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既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指导性案例,也有利于下级法院推荐指导性案例。


  2.增加发布数量并扩大覆盖的领域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介绍最高法案例指导工作情况时也提到,“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与全国法院案件大幅度增长、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13〕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强对全国四级法院系统的管理并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更大程度地调动各级法官参与指导性案例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共同推动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及编纂等各项工作,使指导性案例在发布数量、案例质量、覆盖领域等方面都有新的提升和突破。同时,在指导性案例的筛选与甄别方面,要借助互联网时代的先进技术和信息化处理的方式,加强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升法官在信息检索与数据筛选等方面的技能,这样才能从数量庞大的案例中更方便快捷地挑选出真正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案例。


  3.完善法官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培训制度


  司法实践中,案例指导制度的实现程度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职业素质,而法官在指导性案例应用方法与技术方面的知识储备是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就必须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14〕


  针对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应用不够重视的现状及其在应用方面知识储备的缺失,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培训:一是在法院内部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宣传,树立法官对案例指导工作的正确认识,定期组织案例应用培训班;二是集中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情况进行总结、学习、研究和探讨;三是邀请专家学者到法院授课,增强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理解与运用的能力。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可以逐步培养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思维,进而养成参照、援引指导性案例判案的习惯。


  4.建立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监督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同案同判的目的,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导性案例应用较少以及应用不规范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一套有关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监督体系。该体系可以包括两种监督方式,即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15〕其中,国家机关的监督又可分为法院内部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既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监督,也包括法院内部专门机构对本级法院的监督。而社会监督是指在待审案件事实与指导性案例的事实相似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参照而不予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时,当事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或再审,上级法院也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改判。


  5.完善指导性案例应用的激励机制


  在强调指导性案例应用监督机制的同时,还要注重建立和完善一种适当的激励机制。所谓激励机制是指通过一套理性化的制度来反映激励主体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的方式,主要包括精神激励、薪酬激励、荣誉激励和工作激励等。在此,可以采用工作激励的方式,将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与案例指导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到各级法院与法官个体的年度考核档次中,并根据不同的档次给予不同的奖励,以此来提高法院和法官个人对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积极性。〔16〕


  6.鼓励法官以明示方式规范应用指导性案例


  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域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程度存在地区性差异的问题,需着重加强对中西部地区法官的培训及相应的激励措施,同时可以将指导性案例援引的规范性作为法官年度考核量化指标之一,以督促法官通过明示援引的方式规范化地应用指导性案例,从而使法官的司法裁判受到广泛地监督,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用状况的数据分析可知,有接近一半的指导性案例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在运用过程中,存在应用案例少、涉猎案由少、地域分布不均、应用不规范、隐性援引多的状况,也暴露出很多亟急需解决的问题。从未来发展来看,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在理论层面有待深入研究和不断细化完善,并进一步思考如何进行本土化应用。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则需要在制度性、规范性、操作性等方面持续推进,加快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应用进程,加大各地法院的应用力度(中国应用法学责任编辑:周维明)


注释

本文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研究范围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15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案例数据和应用案例数据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12月31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3.249447,2017年3月13日访问。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印发〈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3.175399,2017年3月13日访问。

[3]陈兴良:《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考察》,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3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4条、第5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载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http://www.pkulaw.cn/fbm/,【法宝引证码】CLI.3.274653,2017年3月13日访问。

[6]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能够直接确定其援引了几号指导案例;不确定性援引是指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包括评析)的表述,不能确定其是否是援引了指导性案例。

[7]张骐:《再论类似案件的判断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8]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

[9]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

[10]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情况。

[11]同前引[7],张骐文。

[12]胡云腾、吴光侠:《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5期。

[13]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知识产权专题)新闻发布会,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subjectdetail/id/MzAwNEgvMoABAA%3D%3D.shtml,2017年3月20日访问。

[14]张骐:《建立中国先例制度的意义与路径:兼答〈“判例法”质疑〉》,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5]丁海湖:《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

[16]胡国均、王建平:《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运用机制--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具体适用为视角》,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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