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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回拨21次救下人命:敬业背后是“专业技术不行”?

大胆小编 LBS 2022-10-05

       我们先来看最近的一则热门新闻,叫《110回拨21次 命悬一线解救决不言放弃》,故事是这样的:


       “快来,在河阳,河阳……”10月30日凌晨时分,丹阳市公安局110接警台响起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就在接警员询问具体情况时,电话突然挂断。好在接警员在没有其他线索的情况下,通过21次回拨电话,最终找到两名一氧化碳中毒者。昨天,丹阳警方介绍,两名中毒者已转危为安。


       据丹阳110接警中心负责人介绍,这起中毒警情发生在10月30日凌晨零点37分左右。当时,一名外地口音的女子拨打丹阳110报警电话,要求公安机关“快来,河阳”,其间还夹杂着痛苦的喘息声。由于报警者过于虚弱,言语断续不全,事发地点、发生何事都没有报述清楚,便挂断了电话。


       人命关天!接警员立即回拨电话,尝试与报警人进一步联系询问时,但报警人却不回答,仍旧简单重复“在河阳,在河阳”,随后便匆匆挂机。


       “施可坝”到底在哪里


  事发在凌晨,报警关键要素完全缺失,但这明显是一起重大警情,接警台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协作处置机制。


       接警员不间断回拨报警人电话,安抚对方情绪,引导其镇静报清事发详细地点,但报警人慌乱着急且外地口音重,始终说不清准确方位,且每次很快又挂机,因此警方还是没有获取直接的有价值线索。


       与此同时,接警班长调出录音反复听,希望从中发现蛛丝马迹。最终,从微弱的声音中,分辨出报警人还说了句“施可坝”。


       接警中心当即将这一情况通报给河阳辖区的丹阳练湖派出所,要求先展开搜索查找,然后再依托接警地图,对丹阳河阳以及周边村落逐一展开地毯式搜索,尽快找到“施可坝”的准确位置。


       抢救及时转危为安


  面对险情,民警马上将夫妻俩转移至警车上,然后一路风驰电掣,送医院抢救。因抢救及时到位,偶某夫妇终于转危为安,目前已在康复中。


       采访时,丹阳110接警中心的负责人告诉记者,“110”接到的每一个貌似“奇葩”的电话,关联的或许都是一条遇险的生命、一起重大的案件、一起严重的事故,来不得半点疏忽和马虎。


       “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高于一切,所有110接处警人员,都时刻铭记在心”,这名负责人说,“一有此警,一旦接报,决不言放弃!”


       首先我们应该先来点掌声,在人民群众命悬一线的危机关头,警方“一有此警,一旦接报,决不言放弃”的认真敬业态度,成功解救,应该点无数个赞👍!


       但是,即使是结局完美成功案例,也仍然需要总结,总结使我们不断进步优秀。


       假如,这次解救过程中,没有在那半小时内顺利找出报警人位置,假如,定位当中多一些周折呢…这次出警的结果也许就不一样了。




       香港警匪片看多了,总是对警察中心那套牛X的电话定位系统充满了好奇。只要嫌犯一个电话响起,警察们立刻戴上耳塞全程监听,系统同时蹭蹭蹭地运转起来,屏幕上的位置从宽泛到精细,闪烁的红点不断放大、精准,甚至连大楼的3D线条模型都能华丽旋转呈现…最终嫌犯被精准锁定于某某大厦几层,完美!


       这是不是艺术表现,我们不讨论,但是想到一个问题,文章开头我们说的这次警情——其实类似的场景是非常多的,为什么不能对固话或者手机做出快速的定位呢?


       是“技术不行”,还是“权限不够”,还是其它?我们再看看《刑事诉讼法》相关章节: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从上述节选的章节,不难看得出来,限制了快速定位能力的,其实更多应该不是“专业技术能力”,而是对警察权限的行政许可和限制(在人权越来越受保护和重视的当下,严格授权制度并非不好,美国的窃听门就是案例),妨碍了基层警察机构获得和动用相关技术刑侦能力。


       经过立案达到刑侦授权要求,经过严格的层层批准手续之后,可能等待救援的群众已经陷入了更危急当中,嫌犯已经逍遥法外…


       看来如何找到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考验立法智慧的时候了。在越来越多的突发事件、网络欺诈当中,授予警方快速的定位权限,越来越发重要。


       欢迎各位阿Sir就此话题,在下面的【留言】中畅所欲言,发表专业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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